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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2015年高中阶段招生政策和要求

2024-07-18 14:39:36

安徽省教育厅2015年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及要求

高中招生政策和要求。

随着高中招生目标的实现。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应一并计入。

(一)合理制定并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各市要根据省教育厅2015年总体目标,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大致相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统一管理的要求,制定2015年普通公办和民办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具体方案,并分解到县(市、区)。各市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制定的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必须包括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和本市其他非本地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为确保2015年高中阶段招生目标的实现,各地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在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招生,以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违反这一规定入学的学生不能建立和获得学籍,更不能颁发普通高中毕业证。对违规招生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如果是示范性高中,将取消示范性高中称号。各市要加强外省学校在我省招生管理,对外省高校招生的资格条件、报名条件、招生人数、招生公示、录取程序等进行审核,严格把关。

(二)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1.从今年开始,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将实行统一网上招生。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必须进入统一招生平台,未进入招生平台的学校和专业不得招生。相关工作将在另一篇文章中部署。

2.各市教育局要精心组织五年制高职、中职招生,着力建立服务考生、方便中职的工作机制,努力提高职业教育招生规模。

3.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二次注册和补充录取制度。对未被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要积极引导其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扩大到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同等学历的社会青年和返乡农民工。

4.继续坚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五放开”政策,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自主权,调动学校积极性。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免试。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开设多种形式的“订单班”。要进一步加强省属中学与薄弱中学的合作。支持城市打破区域界限,组织与经济发达城市中等职业学校合作,拓展初中毕业生升学渠道。

5.五年制高职录取由省定,各市要严格按照控制线。凡考生低于控制线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不予办理五年制高职新生入学审批手续。考试成绩按等级呈现并用于录取的,各市要根据考生原始成绩确定考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等级标准

1.继续将省市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解到初中(含民办初中),纳入全国招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校招生。2015年分解指标不低于学校招生计划的8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100%指标分解。市、县(区)教育局应充分发挥指标分解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作用,科学确定分解因素,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入学考试的学生享受示范高中派位指标政策,具体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确保与当地初中学生同等对待。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示范高中联合招生,按学生成绩平行分配,逐步形成示范高中公平竞争机制,调动示范高中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

2.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省市招生。违反省级示范高中规定的,由省教育厅撤销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普通高中按隶属关系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处罚。省教育厅将通过中小学招生系统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的监控和管理。对于因违规导致招生无法注册的问题,将由违规主体承担责任,并进行追究。

3.教育部等七部委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中提出,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三年内择校学生。根据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地要取消“三限”政策,从2015年秋季开始停止招收择校生。

4.严禁同城(含本县)普通高中学生借款。

5.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精神,认真分析研究考试招生改革带来的新要求、新变化,积极制定应对措施,在办学条件、师资、教学组织等方面做好准备。加强教育教学指导。省教育厅将适时公布我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相关改革方案另行下发。

(四)严控中考政策加分。

中考政策要点如下: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分及标准;

2.台湾省考生增加10分;

3.烈士子女考生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加5分投档;

5.新疆和西藏援助人员的子女将在考试成绩中获得10分;

6.其他军属子女考生加分按《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

各地要进一步清理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中考加分政策。除上述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项目一律取消。

(5)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所在市、县(区)统一管理,其招生计划和方式应经所在市、县(区)教育部门批准。民办普通高中在招生计划未完成时可以跨市招生,但应当经学校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

各地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招生办法、招生结果和政策执行情况,必须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各地报告结果,省教育厅将对各地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加强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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