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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2015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

2024-07-25 16:27:52

衡水市2015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及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意见

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吉焦[2002]26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吉焦[200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吉焦厅[2008]3号)、《河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河北吉焦[2008])

一、指导思想

深化初中毕业会考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有利于体现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要有利于促进新课程的实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学习能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应当有利于高中教育发展,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质量全面提高。通过改革,既能发现和开发学生的各种潜能,又能科学地衡量学生的学习成绩;既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又能科学有效地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选拔新生。

二、主要内容

1.改变单纯依据学业考试成绩确定毕业资格的做法。根据新课程的培养目标,结合初中课程、课程内容、课程实施的实际和学生发展性评价的实践,构建了能够全面评价初中毕业生素质发展的二维框架体系,即“综合素质评价毕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分层方式呈现,分为A、B、C、D四级;毕业考试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等级制。学生毕业资格由所在学校认可,并颁发毕业证书。

2.改革初中毕业生入学考试方式。(1)理化实验操作、信息技术测试、体育考试等专项发展素质考试和测试成绩直接计入学生入学考试总成绩,其中理化实验操作10分、信息技术测试10分、体育考试30分,共50分。(2)将基本发展素质和综合实践创新活动评价结果作为培养学生创新素质的重要导向,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以成绩形式作为高中注册入学的依据之一。(三)将创新实践获奖成果评价作为普通高中招收特长生的依据之一。(4)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包括两个方面,总分650分,其中,文化科目成绩600分,专项发展素质测试成绩50分。文化科目考试由省统一制作,统一制定评分标准,统一印制试卷,由县(市、区)统一组织考试、评卷和报名。体育考试、信息技术考试、理化实验操作考试在市教育局的统一安排下,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

三、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1 .县(市、区)和初中必须在整个初中阶段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并将其作为学生学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籍管理。

2.评价结果的等级分布应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实际水平,并与办学水平挂钩。各县(市、区)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初中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同比提高情况,划定和调整每所学校获得A、B、C、D四个不同等级的比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两个维度的评价,不需要用比例来规定。一般来说,每个评价维度获得A级的学生人数控制在班级学生总数的20%-25%,获得B级的控制在45%-50%,剩下的35%-25%是C、d两个等级,在毕业生终结性评价中,对学生某个基本发展素质评价维度的表现,尤其是“道德素质”和“公民素养”的表现,要非常慎重地进行评价。基本发展素质评价维度被评为D的学生,须将材料提交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审核。评级为A级的,应当在校内公示。不建议将综合素质几个方面的评价等级整合成一个结果。

3.评估结果的应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不仅是学生初中毕业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招生的依据。基本发展质量评价7个维度和综合实践创新活动评价均在C以上,具备毕业和入学考试资格;在普通高中招生时,如果出现考生成绩并列的情况,优先录取A成绩多的学生。

4.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河北省2015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衡教基〔2006〕54号)要求,于5月15日前完成2015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第四,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的评价

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可作为普通高中招收特长生的依据之一。学生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创新奖活动,在毕业学校推荐、招生学校确认或测试的科学实验、综合实践活动设计、科学观察与发现、科学发明、科学制作、科学论文、文艺创作、工艺制作、计算机制作、航模、车模制作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作为招收特长生的依据。具体办法由招生学校提出。

五、初中毕业生毕业考试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期末考试,旨在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学业学习目标的水平。考试成绩不仅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毕业考试和入学考试分开举行。

(一)毕业考试科目设置和考试组织

毕业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会话考试占40%,笔试占60%)、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含实验操作)、思想品德、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成绩应占总成绩的30%左右;生物、地理毕业考试成绩根据本课程期末考试成绩计算。

毕业考试的命题和考试由学校组织实施。各科考试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毕业考试将在5月15日之后举行。

(二)毕业标准和毕业证书的颁发。

已取得学籍并取得以下学籍的初中毕业年级学生

联考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文科综合(含思想品德、历史)、体育考试、信息技术考试、理化实验操作考试,总分650分。

1.文化考试总分600。

(1)考试科目及成绩。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听力考试30分,笔试部分90分),理科综合120分(物理55分,化学35分,综合题30分),文科综合120分【思想品德45分(含民族团结教育7分),历史45分,综合题30分】。

(2)考试形式。语文、数学、外语、科学融为一个全封闭的形式;文科整合为全开卷考试。除语文外,其他四科试卷分册打印,即每科试卷分为上册和下册两部分。其中,卷一为选择题,要求考生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写答案,并由机器阅卷。卷二为非选择题,要求考生将答案直接写在试卷上,会人工评分。

文科综合开卷考试中,考生可以将相关课程的教材带入考场,其他材料不允许带入考场。论文答辩时,可以查阅允许的教材,独立答题,但不允许互相讨论、抄袭或借用教材。

(3)考试时间。本市初中毕业生文化科目联考使用同一套试卷。考试时间为2015年6月21日至22日,五科每科时间限制为120分钟。具体日程见《衡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见附件2)。

2.体检分值为30分,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3。

3.信息技术考试满分为10分,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4。

4.理化实验操作考试满分为10分,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5。

(2)文化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范围。

1.命题原则

按照省教育厅的规定,命题以全日制义务教育每本《河北省2015年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时间安排》为标准,不依赖也不偏向某一版本教材。命题将体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方向,有利于推进课程改革,同时符合初中教学实际,不会出现跑题、怪题或难题,不会出现带有死记硬背、机械训练色彩的题目;命题渗透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中心的新教育理念,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实际的联系,特别关注重点和热点问题,重视考查学生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和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此推动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的改革;注重考试的导向功能,坚持以学生为本,注重考试或试题的探究性和综合性,有利于学生拓展思维想象和探索的空间;命题注重不同学科知识的联系和综合,以考察学生对知识结构体系的整体把握能力;命题坚持其教育性和时代性,不为考试而考试,引导学生关注社会、人类、生产、生活中的大事。总之,试题尽量体现课程标准中对学生“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目标的基本要求。

理科综合、文科综合的命题将进一步体现发展学生素质的要求,坚持考查学生能力的方向,突出课程的主要内容,结合学生实际完善考查学生能力的题型。

2.命题sco

(3)标记和注册

在衡水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评卷和报名工作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加强评卷和报名工作的领导,建立评卷和报名质量过程监控体系,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评卷时,必须严格执行省制定的评分标准,不得提高或降低,不得擅自更改。如评分标准有问题,须由市招生办上报省教育厅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方可更改。评卷人员必须是当地在职骨干教师,品德优秀。要保证阅卷的客观、公平、公正,特别是要加强对主观阅卷质量的管理。在作文阅卷中,要认真落实三自主阅卷的要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登记应当统一使用计算机管理。评卷和报名期间,市招生办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派纪检监察人员参与评卷和报名的全过程。

七、普通高中招生

(一)招生的原则和依据

1 .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全面测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

2.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是: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包括文化科目成绩、体育考试成绩、信息技术考试成绩、理化实验操作成绩,满分650分;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包括基础发展素质评价、综合实践和创新活动评价);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结果。

根据省教育厅的规定,全省实行统一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普通高中招生必须以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任何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和部门不得自行组织入学考试。

(二)招生计划和指标分配

1.招生计划确定。普通高中必须根据自身教育资源确定招生规模,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普通高中确定办学规模的基本依据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学生与专任教师比例不高于13:1;班级容量不超过56人;区域内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比例大致相当。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举办普通高中班,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批准下达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注册普通高中学生。各普通高中要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或备案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在学校之间调整招生计划。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招生计划或超计划招生。擅自突破招生计划的学生将不能报名。招生计划实行考前公告制度,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内公布,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将通过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全省公布。

2.省级示范高中指标分配。90%的

4.在向学校实施省级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时,要严格遵循程序,公开流程,防止弄虚作假。为确保名额分配生顺利入学,各初中学校要在5月15日前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创新实践评价两项成绩进行梳理,并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如无异议,学校应在入学考试前将考生的两次成绩报上级招生考试机构,作为普通高中录取的依据。

(三)招生对象和范围

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对象为2015届初中毕业生。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高中优先在学校所在县(市、区)招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允许跨县(市、区)招生的学校,在上报招生计划时,应单独列出面向我市范围内各县(市、区)的招生计划,其招生简章(包括学校名称、招生范围、招生方式、录取标准、收费标准、联系电话等)和“生源地”招生人数在“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区市招生的民办高中,在上报招生计划时,应列明对方的招生计划,其招生简章(包括学校名称、招生范围、招生方式、录取标准、收费标准、联系电话等)和“生源地”的招生人数,必须在“生源地”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报名和自愿申报

学生入学考试报名和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由学校审核,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再到招生部门报名。要求考生自己填写信息。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都不得强制或指定学生报考某一类学校。学校不得限制、干涉、误导学生中考报名,不得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公办高中原则上不得进行招生宣传。民办高中招生宣传材料文本需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由“籍贯”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采取集中走访、夏(冬)令营、竞赛、讲座等方式进行招生宣传,不得雇佣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对一对学生或家长进行招生宣传。每年6月1日后进行招生宣传。

普通高中志愿按录取批次考前填表。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及相关标准,结合自身兴趣爱好、学习潜力等因素填写自己的学习志愿,一经确定,不得更改。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学校和教师不得干涉考生填报志愿,更不得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

(5)录取

1.招生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首先根据办学水平确定本辖区内普通高中的录取批次,然后根据各校招生计划和考生意愿,按照中考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确定具有录取资格的考生。录取时,先录取有名额分配的学生,再录取统一招生的学生。如果考生成绩并列,比较其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优先考虑A成绩多的学生。如果还是并列,依次对比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优先录取高分学生。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在指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内录取

2.尝试多样化的招生方式。公办高中在完成指令性招生计划的基础上,可招收音乐、美术、体育、播音主持、信息技术、科技活动等特长生,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指令性招生计划的5%,并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连同指令性计划一并下达,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高中招收特长生或举办特长班时,需上报招生简章(包括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录取标准、招生办法等。)实施招生行为前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特长生或特长班作为学校招生计划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以此为借口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招生范围,或单独组织文化考试。民办高中与公办高中一样,可以通过“生源”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录取,也可以根据学生意愿、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自主录取。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其自主录取必须在“生源”中考成绩公布后进行,并履行录取手续。录取最低控制标准由教育部门在“生源”中因地制宜确定。

3.入学、注册和登记。

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录取的学生,经相关招生部门审核后,由录取学校统一发放录取通知书,并须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印章或签名,否则录取无效。

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相关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者,视为放弃就读机会,不得录取其他普通高中。

学生按规定报到后,各普通高中应根据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河北省普通高中教育网络平台提交其新生注册信息,启动新生注册登记程序。学生本人可根据录取通知书要求原初中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协助办理学生学籍转移,初中毕业生学籍管理部门将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

八。实施保障措施

为严肃考纪,规范高中招生秩序,维护教育形象和考生利益,保障初中毕业升学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县(市、区)应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1 .实行中考和普通高中招生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中考招生的主体责任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初中毕业会考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在考试、阅卷、报名、录取过程中必须在现场,全程指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由市教育局责成违规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改正,并对招生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处分,取消该校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按程序撤销示范高中资格,民办学校年检视为不合格,限期整改,直至停止招生。

违规招生的学生不得建立学籍,违规招生学校将及时清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因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故意隐瞒真实信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3.普通高中招生实施“阳光工程”

(1)公示制度。为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作用,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入学考试资格、招生计划、指标分配、录取分数线、时间和程序、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和程序、考试费标准、特长生招生办法、程序和结果等每一个关键环节都要及时公开和公示,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2)学分制。县(市、区)应当建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的诚信机制。参与评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优秀学生推荐的相关人员和责任人应当签订诚信协议,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

(3)培训体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每一个人都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提高职业道德和综合评价能力,确保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4)监督制度。纪检监察、教育行政等部门要对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和招生包括考试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落实领导责任制。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如设立咨询、监督、投诉电话等。实行社会监督。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公众对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招生录取中可能危及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4.加强初中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县(市、区)要坚持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工作。不得乱编、乱印、乱订任何复习资料;不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不允许举行任何形式的预选或让学生提前离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15年本县(市、区)和本初中所有学生按时完成学业,参加毕业考试,确保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同时,要对不准备继续深造的毕业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指导教育。严禁给学校和教师发放入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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