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舟山中考加分政策全面解读
1.照顾好加分项和分数。
(1)归侨、华侨子女、港澳台子女、少数民族考生,照顾5分。
(2)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按浙政联〔2013〕2号文件规定,加20分。
(三)驻舟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按舟委〔2012〕6号文件规定,减分5%录取,中考成绩单上分数暂定为25分。
(4)烈士子女,按浙政联〔2013〕2号文件规定,照顾30分。
以上项目不累计加分,符合两个及以上照顾点要求的只考加分较高的类别。
2.各中考报名学校是2015年高中招生照顾加分申报的受理和初审单位。各县(区)教育局教育科负责审核初中报名学校申报的照顾加分材料,并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根据县(区)教育局审核的学生加分证明,对学生加分进行最终审核确认(含驻舟山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名单,由舟山警备区政治部共同审核),并将确认结果通知市考试中心,由市考试中心负责具体数据录入。
3.提交相关材料。5月20日前,凡符合舟山市高中招生照顾加分条件的学生,向报名参加中考的学校提出加分申请,并提供可加分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归侨、华侨子女和港澳台籍子女,提供国侨办出具的证明和考生户籍证明;少数民族考生,提供户籍证明;驻船现役军人的子女,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军人身份证件和与考生的关系证明;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残疾军人子女提供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与考生的关系证明。
5月28日前,各中考报名学校要指派专人对本校学生照顾加分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符合要求的材料复印件上签署《来自原件的回复》,然后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以学校为单位制作本校学生照顾加分汇总表(表格样式见附件3)。在学校公示一周后,将加分汇总表和学生加分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主管教育局教育处(基础教育处)无异议。各学校在提交纸质档案时,需要将加分名单录入中考照顾加分申报系统(录入方法与中考报名系统相同)。
各县(区)教育局教育科负责审核初中报名学校申报的照顾加分材料。6月1日前,将已审核无误的加分项目汇总表及签署并加盖教育厅章的加分材料复印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最终审核,同时在中考照顾加分项目报表系统中审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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