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201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深入开展“阳光工程”,确保山东理工大学2015年本科、专科生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新生选拔的法治化和公平合理,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理工大学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山东理工大学的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东理工大学。
第五条办学类型:公立高等学校。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报名代码:10433。
第八条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第九条办学特色:山东理工大学创建于1956年,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是山东省重点理工科大学。学校秉承“有德、有识、执着、完美”的校训,发扬“无私奉献、追求卓越”的校风,为社会输送了大批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学校目前拥有3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涵盖2个学科13个博士学位授权点),21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涵盖2个学科98个硕士学位授权点),14个工程硕士招生领域和5个农业推广硕士招生领域,拥有MBA、MF专业学位授予权。本科招生专业72个。学科涵盖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艺术学等九大学科,逐步形成了以行业为导向、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布局。现有21所学院,全日制本科生33000余人,研究生1339人。目前,学校是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外语教学改革试点单位、国家大学生KAB创业教育基地、国家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项目建设单位。
学校坚持“高起点、高质量、高品位”的办学宗旨,按照“生态化、园林化、数字化、人文化”的建设目标,加大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学校始终坚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大力倡导“为人师表,诲人不倦”的教风和“双修德,学而不厌”的学风。深化学分制改革,构建“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体系,着力培养基础强、能力强、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学校注重产学研结合,积极参与山东制造业强省建设,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前拥有2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院、14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个省级重点实验室、9个省级重点学科、4个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1个机械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始终保持较高水平,荣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面对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机遇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山东理工大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理工大学招生简章、校园网等多种渠道发布,按时报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生填报志愿时,以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入学
第十五条山东理工大学录取工作以高考成绩为主,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六条2015年山东理工大学将按专业招生,分类培养。
第十七条投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已入档并符合体检条件的考生按专业级差安排,志愿之间专业级差2分。数学、物理、外语专业是指不同专业(数学、物理专业为数学,外语专业为英语)同时录取时相关科目的成绩。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当考生成绩不能满足考生专业意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招生满为止;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
第二十条艺术、体育专业在文化成绩达到我校投档线后,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其专业成绩平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
第二十一条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按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外,对考生外语没有限制。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考生体检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五条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渠道和山东理工大学校园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校为山东省首批学分制改革试点学校,收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退款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规定,山东理工大学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学位委员会颁发山东理工大学学位证书。学习第二专业的,按有关规定颁发第二专业证书。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了完整的奖、贷、助、补制度,奖励优秀学生,资助家庭贫困学生。
第三十一条新生入学时,学校按照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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