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201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确保2015年本科、专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济宁医学院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春季、夏季高考本科、专科生招生工作。
第二条济宁医学院招生工作实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济宁医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学校应当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
第五条教务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第六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学校概况
第七条学校全称:济宁医学院,学校代码:10443。
第八条学校地址:
济宁校区: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荷花路16号,邮编:272067;
日照校区:山东省日照市学院路669号,邮编:276826。
第九条办学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扩大研究生教育。
第十一学校简介:济宁医学院,创建于1952年,是山东省一所普通本科医学院。学校拥有济宁和日照两个校区,并与济宁国家高新区共同建设了济宁医学院济宁国家高新区教学科技园,总占地面积1244226.22平方米,建筑面积674144.55平方米。学校固定资产总额16.86亿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2亿元,藏书总数129万余册。学校有1所直属医院,10所非直属医院,150多个实践教学基地。
学校设有16个教学单元:基础学院、第一临床学院、第二临床学院、公共卫生学院、精神卫生学院、护理学院、法医学与医学检验学院、药学院、医学信息工程学院、管理学院、口腔医学院、生物科学学院、外国语学院、社会科学系、继续教育学院等。开设临床医学、中西医结合、康复治疗、精神病学、应用心理学、预防医学、食品质量与安全、口腔医学、护理学、医学检验技术、法医学、卫生检验检疫、药学、中药、药物制剂、制药工程、生物技术、生物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医学信息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与市场营销。形成了以医学为主体,涵盖医、理、工、管、文五大学科;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继续教育、中外合作教育协调发展的多层次办学格局。
学校现有在职教师1080人,其中专任教师870人,教授、副教授354人,博士、硕士教师606人,硕士生导师60余人。教师中有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名师、全国优秀教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泰山学者海外特邀专家等50余人。学校现有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16800余人。
学校有临床医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学校的临床医学专业和预防医学专业是教育部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精神病学、护理学等6个省级专科。医学免疫学是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医学检验基础、护理专业危重病等4个省级精品课程群;省级精品课程33门。学校拥有病理学、病理生理学、神经病学等3个山东省重点学科。有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平台——生命医学联合实验室、国家基因库——济宁临床样本子库、行为与健康类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省级科研平台;济宁有两个生物产业创新平台,如生物技术与药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山东省行为医学教育研究所、山东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等28家研究机构。学校建立了中英联合分子医学与神经生物学实验室等三个国际合作实验室(所)。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是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开放床位3018张,固定资产总额20多亿元,在全国医疗卫生行业拥有知名品牌。有2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15个神经外科、内分泌科等省级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和19个内分泌科、骨科等市级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二附院是一家三甲专科精神病医院,是全国最大的专科精神病医院之一,也是山东省授权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
近年来,学校承担各级项目500余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重点科技项目、科技部“十一五”支持计划、973、863项目子项目、国际合作项目150余项。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000余篇,其中200余篇被SCI、EI等权威检索机构收录。学校隶属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山东省行为医学专业委员会,学校主办的国家中文核心期刊《中华行为医学与脑科学杂志》、《中华诊断学电子杂志》、《济宁医学院学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中华行为医学与脑科学杂志》被评为2012年中国权威学术期刊。
学校高度重视对外交流与合作,长期以来与美国孟菲斯大学、瑞典卡罗林斯卡医学院、台湾省慈济大学医学院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高校、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教学、科研、医疗、师资培训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与交流。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济宁医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学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招生对象和招生条件
第十三条考生必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发〔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体检。如检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根据学生实际身体状况调整专业,直至其回原籍,并追究当事人和体检人员的责任。
第14条英语和护理
第十八条各省按照自愿设置和投资录取的原则录取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考生不够时,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招收。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第一志愿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以此类推。
第十九条同一学校志愿内,考生专业志愿的分配可分为两种情况:山东省出生的考生优先分数线,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生源为非山东省的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方式分配专业。在上述两种专业志愿分配模式中,当考生的专业志愿全部不能满足时,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学校会综合考虑他们的高考成绩、专业定向、体检等条件,安排录取未满的专业。
第二十条同等分数条件下,优先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关于加分或减分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考生被学校录取后,录取结果可在省招生考试信息网上查询。学校通过录取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考生。
第八章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和证书种类
第二十三条学校名称:济宁医学院。
第二十四条证书种类:对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颁发济宁医学院本科学位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授予济宁医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临床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精神病学、口腔医学和预防医学专业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具有报考执业医师的资格。各专业报考的执业医师类别按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六条新生持济宁医学院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和相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可以延期报到。未请假或逾期不请假者,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采取考试、面试、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进行复查,并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学校有权对不合格学生做出处理或清退的决定。
第十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退款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报到时全额支付所有费用。因学校纪律造成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剩余学费和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退还。其他费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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