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确保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当贯彻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新生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评价和选拔。
一.登记和志愿服务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注册: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历;
(3)身体条件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注册:
(1)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学历较高;
(2)本年度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未毕业的学生;
(三)在高级中等教育非毕业年度以欺骗手段报名,非法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暂停参加高考,处于暂停期的人员;
(五)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
3.报名方式。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原则上应按其户籍所在地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考委)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报名。
省级招考委可按照考生户籍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习一定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报名条件、时间及相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及其他非户籍从业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在当地参加高考。不符合流入地要求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解决。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籍人员,可凭公安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到有关省级招考委指定的地点报名。
各省级招考委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点、考试局等。以下统称省级招办)要要求本省(区、市)各级招考机构认真履行审核考生报名资格的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4.考生志愿填报。
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方式要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校录取新生。考生志愿填报的方式、时间和方法由各省级招考委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具体规定。
考生应认真阅读高校招生简章和当地省级招考委公布的招生章程,参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考生本人应对其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组织力量进行st
7.省级招生办要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相关要求,制定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应符合高校录取考生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8.省级招生办公室要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方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相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核实,并负责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质媒体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的一致性,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并按规定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实际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来自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进行综合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考核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登记表或省招办设置的专项附加表上。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考生,应当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详细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视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违背宪法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者加入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检查
11.所有报考高校的考生必须参加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既往病史。
省级招考委会同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体检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必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任医师应为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师。主检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应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定点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考委指定本省(区、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12.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高校可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提出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五.考试
13.教育部授权考试中心
16.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安保设施建设,完善安保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保工作万无一失。发生泄密事件,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直接向所在地省级招办报告,省级招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分别向所在地省级招办和教育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种语言。考生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省级招生办组织的外语口试。
18.全国统考于6月7日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省级统考和高考时间由各省级招考委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公布。
19.考试必须在标准化的考试中心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进行管理。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的,须报省级招考委批准。
20.民族自治地方用民族语言授课的院校或专业(班)的招生,由省招生委员会提出,组织考试。
接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和学习的考生,在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外语除外)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回答笔试问题。用本民族语言教学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国家通用语言教学的院校。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单独提出,不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用国家通用语言作答;外语学科试题的中文部分可翻译成本国语言,用本学科语言答题;其他科目可以翻译成本民族语言,用本民族规范语言答题。有关省(自治区)在考汉语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言,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分数报教育部备案)。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可录取。
21.全国和省统考试卷的评卷由各省招考委组织,单独由高校组织的联考试卷的评卷由高校组织。有关省(区、市)和高校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和评分参考,结合本地区、本学校考生实际情况,制定评分细则。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和各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和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要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任务。开展计算机网上评卷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的相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考试结束后,各省(区、市)要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考试信息。
22.
24.高校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相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规范。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变更。高校应当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准确描述办学类型和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学校招生章程及相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根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其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与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厅(局)有关部门(单位)要在4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25.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大学全称、学校地址(分校、校区等。必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职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方法、预留计划的数量和使用原则、专业培训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的要求。录取规则(例如是否有相关科目成绩或附加考试要求,加分或减分如何处理同分考生,入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类型、联系电话、网址等说明。
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根据试点省(市)的要求,提前确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招生专业(或专业)的学科要求和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招生办法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违反我校招生章程的内容。
26.高校应在省级招生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和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网站报送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省级招生办负责向社会和考生公布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站。
七、各省(区、市)专业招生计划。
27.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资格的高校,可根据相关规划的要求和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方法,编制本省(区、市)和专业的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和高等学校要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相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和实施招生来源计划。
28.高等学校要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和预测,调整招生专业结构,分层次
31.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部统一信息标准和全国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的原则、要求,编制本学校招生来源计划后,按时报送主管部门。
3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省(区、市)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按时报送教育部。各省(区、市)属于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由高校所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相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联系安排。
相关司(单位)教育厅(局)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单位)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3.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和教育部直属高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经备案后,统一分配到各相关省级班昭。
34.各省级招生办根据教育部下发的招生来源计划,与相关高校核对专业计划及说明,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向社会公布相关招生计划信息。
35.除按计划管理办法不允许各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由教育部汇总分配,各省(区、市)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下达和有关省(区、市)公布的计划,不得安排招生。
八,拿着
36.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37.高校招生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生办要全面推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校要采用远程校外录取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级招生办要保证相互之间的沟通畅通。
38.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办学层次同一高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必要时,同一所高校的不同专业,经高校与相关省级招生办协商后,可安排在属于同一学术层次的不同批次;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教育层次的所有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内同一批次安排,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同一学费标准。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应与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高校安排的录取批次数量与上年相比有变化的,省级招生办应提前与高校达成协议后向社会公布。
39.各省级招考委根据本省(区、市)高校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考试成绩,综合考虑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40.各省级招考委和高校要结合本省(区、市)和学校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投档录取规则,妥善处理考生成绩和志愿的关系。省级招生办公室应当安
41.各高校和省级招生办要按照“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的原则,落实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录取学生。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条件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档案调剂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录取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解释。省级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地方招生院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违反招生规则的行为。
42.高校录取新生时,要按照学生所在省(区、市)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移档、阅档、审核、预录、撤档等各方面工作,确保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逾期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高校,省级招生办要主动与其沟通。对于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级招生办可根据相关高校的计划数和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并应立即书面通知相关高校,并将相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43.除军事、国防、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进行外语限制。
44.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取得下列称号、奖励、名次的考生:(1)省级优秀学生;(二)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的;(3)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4)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与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日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计算机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研究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5)重大国际体育比赛获得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6名;(6)在省级招考委确定的统测项目范围内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由学生所在省级招考委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分数,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满足多个增分条件的,只能取最高分。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5分。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招考委决定,在高校分数线下可适当降低分数线,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符合多项降分要求的,只能取降分要求范围最大的一项分数,且不得超过20分。
(一)边境地区、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二)归侨、侨眷子女和台湾省省籍考生;
(3)玛特儿童
符合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相关条件的考生和有关省(区、市)增加的政策照顾项目,须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级和地方公示后批准。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和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和使用。
48.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国家、西藏自治区划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海岛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以及在国家划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殊海岛工作满10年的军人子女。 飞行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人员子女、在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航天、核相关岗位工作满15年的军人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相关院校投档线的,应优先录取。
军队退出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因公牺牲的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被高等学校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9.定向就业招生和非定向招生要同时招生。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不能在学校分数线上完成的,可以在学校分数线以下、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20分以内,由省级招办补充招生,高校根据定向志愿择优录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仍未完成的,就地转入非定向计划。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个人志愿、单次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可采取逐校、逐专业、逐点检索投档等方式分批录取。对于本批次院校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通过补充征集志愿或就地转入非定向计划的方式完成。
50.各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剂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要集体研究决定其调剂计划的使用,调剂计划要安排在生源多、质量好的省(区、市)。高校负责处理调剂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点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剂计划为考生正名或向考生收取任何与录取挂钩的费用。
高校生源计划的调整将利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网上调整。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生办公室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必须在招生计划所在地公开征集和接收。
省级招生办根据高校计划数调整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在备案前放入同一批次,并按考生志愿和成绩在
高校根据相关省级招生办核准备案的考生名单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校长出具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印章,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录取通知书、资助政策措施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上相关省级招生办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直接寄送给被录取考生。
53个省(区、市)录取应于7月初开始,其中本科第一批录取应于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20日前完成;所有(批次)录取工作应在8月20日前完成。
54.省级招生办公室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高级中等教育录取考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建立和交付办法。
5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或公开考生个人信息和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严禁非法传播和出售。
56.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级招生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确认。考生可凭录取通知书迁入户口,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名。
高校根据省招办批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和被录取考生持有的录取通知书,为新生办理录取等相关手续。
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高校要按学生所在省(区、市)汇总主动放弃录取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编号),在学校规定的正常报名截止日期后20日内报省级招生办。
57.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已通过考试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相关学生所在省级招生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并于4月30日前将被推荐学生的录取名单发送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应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将相关数据和书面报告报送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
省级招生办公室于9月1日前将本省(区、市)高校录取的所有考生的相关招生数据库(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报教育部。),并且录取数据的提交要全面、准确、规范、及时。各省级招生办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58.各省级招生办不得在各高校本科层次招生,不得在常规录取结束后组织复录或补录;对于新生报名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源计划的本省(区、市)相关高校,经学校申请和省招办同意,相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区、市)未被录取的学生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和相关录取要求组织专科层次的重新报名,并将重新报名的考生招生名单及时发送相关高校。一个小数字
6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等学校招生资格、高等学校招生章程、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申诉渠道、重大违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招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照顾政策类别、学历、考试项目、考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取院校、优惠录取分数线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存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相关信息,在申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保存至当年8月底。
6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在公示相关信息的同时,应当提供举报人的电子邮箱、联系电话、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举报。
十、招生管理职责
63.教育部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和全国统一考试。其职责是:
(1)指导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二)制定招生章程;
(三)确定高考类型,审核各省(区、市)高考科目方案及相关招生改革方案;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相关省级招考委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
(五)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并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下达到各省级招生委员会;
(六)履行与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管相关的职责;
(七)指导和检查各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八)组织招生科学研究,培训相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九)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10)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4.省(区、市)、市(自治区、盟、地)、县(市、区、旗)人民政府设立本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招生工作。
招聘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高校的负责人担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办公设备,为招生考试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征兵委员会的职责由省级征兵委员会规定。
65.省征兵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一试题的指令性工作;
66.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学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场所和设施,开展招生考试工作。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按省、专业编报本校招生计划;
(3)制定本校招生章程;
(四)组织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我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我校录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授权组织我校自主招生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的处理结果报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
(8)履行相应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
(9)支持相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中的其他工作;
(十)根据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的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Xi。注册资金
67 .省(区、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经费列支。
高校招生经费列入学校业务经费。
68.考生需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高校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自主组织招生考试的情况确定。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9.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按照《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教育部令第33号)、《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教育部令第36号)处理。
未毕业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学生违规参加高考的,取消其当年高考所有科目成绩,并给予其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
70.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可按照“学校负责监督招生”的原则,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高校应当调查处理,对政策执行有异议的,应当及时给申请人书面或者口头答复;对举报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项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向学生所在地省级招办申请复核;对违纪违规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级招办或学生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论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招办或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十三。补充条款
71.部分经批准单独招生、保送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一考试的考试工作应当按照r
清华大学2010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0年,70%的北京工业大学计划在北京招生。
2010年有一个学历更高的分校招生。
2010年具有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本科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