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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南省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实施方案

2024-10-06 03:42:05

2015年湖南省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实施方案

一.一般要求

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科学合理地反映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和突出表现,引导每个考生全面、个性化发展,纠正少数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倾向。要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群众反映最强烈、矛盾最集中的体育艺术类加分和局部加分问题。要促进公平正义,严格制定加分项目设置程序,加强对考生加分资格的审核和公示,强化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分资格造假行为。要体现积极稳妥、松紧适度、有序衔接、稳步推进,确保实现大幅削减、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目标任务。反映湖南省情,充分考虑我省少数民族人口多、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教育基础薄弱地区的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

二、实施原则

(1)全面实施。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五部委[2014]17号文件的规定,切实取消相关加分项目,减少加分项目,做到“不张口”、“不留尾巴”。所有的保留都是按照规定保留的,完全符合国家政策。

(2)合理过渡。充分考虑湖南实际,坚持以学生为本,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加分项目,合理设置过渡期和过渡方式,确保平稳过渡。

(3)稳步前进。加大高考加分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加强加分全过程监管,确保顺利、公平、公正。

第三,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

(1)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1.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已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不再享受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和突出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招生时参考。

(1)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获得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8名、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8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或在运动训练、武术、民族传统体育单独考试招生,或在其他体育专业招生。

(2)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获得高中阶段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初审的条件。

(三)取消科技竞赛加分项目。曾获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与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的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计算机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安

2.过渡措施。2015年1月1日前取得高级中等教育阶段上述项目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保留其毕业当年参加高考的加分资格,但加分不超过5分。其中,原分值15分及以上调整加5分,调整10分加4分,调整5分加3分。同时,由于湘教育厅〔2013〕35号文件取消了高考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加分项目,自2013年秋季起适用于高中一年级学生,因此,二级运动员(含)以上加分项目过渡性措施仅适用于参加2015年高考的2015年应届毕业生。

(2)取消湖南省地方体育艺术类加分项目和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加分项目。

1、取消湖南省地方体育艺术类。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湖南省以下地方性加分项目,已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不再具有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和突出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招生时参考。

(1)取消省级体育竞赛获奖加分项目。参加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省级体育竞赛并获得个人或集体项目前6名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2)取消省级“三独”(独舞、独舞、独舞)比赛获奖加分项目。高中阶段在省教育厅组织的“三独”竞赛中获得一、二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2、取消普通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中职生参加对口升学考试加分项目。此后,在教育部组织的全国技能竞赛和省教育厅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对口升学考试资格。同时,取消了在全国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学生可以免试推荐到本科院校相关专业学习的政策,将免试推荐招生政策调整为:获得第一名的学生, 全国技能大赛二、三等奖和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当年高考毕业时有资格被推荐到省内有对口招生任务的高职院校相关专业学习。

3.过渡措施。2015年1月1日前在省级体育竞赛和省级“三独”竞赛中获得相关奖项和名次的考生,保留毕业当年参加高考的资格,但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且仅适用于我省所属高校招生。其中,原分值15分及以上调整加5分,调整10分加4分,调整5分加3分。同时,由于省教育厅35号文件取消了省“三独”竞赛获奖加分项目,自2013年秋季起适用于高一学生,因此,省“三独”竞赛获奖加分项目过渡办法仅适用于参加2015年高考的2015届应届毕业生。

凡在2015年1月1日前在全国技能大赛或省内高职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相关奖项和名次的考生,将被推荐到省内有对口招生任务的本科院校或高职院校

5、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含)以上的,加20分。

(四)进一步调整湖南省本地少数民族加分项目。

将我省原有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城市少数民族考生”等3个加分项目调整为: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江永县、睢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超过半数的县、区)。江永县、睢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的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其他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我省地方少数民族加分项目适用于2015年、2016年高考期间我省所属高校招生,2017年及以后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

(一)切实加强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全省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谁主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高考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高考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从制度、程序、操作等方面预防和杜绝高考违规行为的发生。

1、明确审计主体。省体育局要对二级运动员资格进行复审和复试。省体育局和省教育厅分别负责各自体育竞赛获奖选手的资格审查。省科协负责对在本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和科技竞赛中加分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省教育厅负责对有组织的科技竞赛加分考生、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者、省级“三独”竞赛加分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省级宗教事务委员会应牵头对少数民族考生和少数民族地区相关汉族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省级民政部门要做好烈士子女、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的资格审查工作。省外侨办要做好归侨、侨眷子女和高考加分的华侨子女的资格审查工作。省委统战部要做好台湾省省籍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省级教育考试院要牵头审核加分资格,特别是在体育加分考生统考中。

2.严格审核证明材料和体育赛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审核高考加分考生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考生的身份证明、学籍证明,确保真实有效。对有加分项目的全国性体育竞赛和省级体育竞赛,按照湘教育厅发〔2013〕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省教育厅备案和公布的省级体育竞赛不具备加分资格。

3.记录审计结果。所有相关

(2)加大奖金信息的宣传力度。加分资格审查期间和审查结束后,资格审查和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各中学要将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信息在校园公告栏、学校网站等公示平台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接受全校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相关部门审核。负责加分资格审核的相关部门对考生加分资格审核通过后,将考生加分信息在部门政务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考生加分信息发送至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应当在省考试招生网站公示考生加分信息,接受全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审核结果并备案。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学校、加分申请、相关奖项、排名、职称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的相关资料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函〔2013〕9号)相关规定留存备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加分。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完善违纪举报和投诉受理机制。各有关部门和考试招生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电话、信函等多元一体的举报投诉工作平台,畅通举报违规和受理投诉渠道,按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受理考生舞弊举报投诉案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查处,积极回应考生和社会关切。

(4)对弄虚作假的考生进行严肃处理。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的考生进行严厉处理。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并视情况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其违规行为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五)完善依法问责制度。进一步完善高考资格审查问责制度,实行倒查问责。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规加分的监管。一经查实,对违规者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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