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二)
八、录取
41、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招生院校分批录取新生。高校要采取远程校外录取的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各高校和自治区招生办要保证相互之间的通讯畅通。
42、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分为11个批次:
(1)本科一、二批提前(本科零批):公办本科院校中的军警类、公安类、艺术类、体育类及其他单独提前录取的本科院校(专业)。其中,除“军警民”和“提前单独录取的其他本科院校”外,其他类别不能同时填报。本批次有三个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择六个专业;报考军警公安类的考生,必须参加专门组织的政审、体检和面试。
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自治区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
报考艺术、音乐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音乐类专业统考。获得《自治区美术类统考本科专业合格证》(如高校在自治区美术专业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组织校考,考生须在获得《自治区美术类统考本科专业合格证》的基础上取得校考证明)方可填报相关艺术院校(专业)和高职(专科)专业志愿;取得《自治区美术类统考高职(专科)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填报相关艺术院校(专业)艺术职业院校(专科)专业志愿;取得《自治区音乐类统考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只能填报相关艺术类高校(专业)本科音乐专业志愿和高职(专科)专业志愿(如高校在自治区音乐专业合格生源范围内组织校考,考生须在取得《自治区音乐类统考专业合格证》的基础上取得校考证明)。
报考独立本科艺术院校(教科发〔2009〕35号文件所列31所独立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独立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13所院校相关艺术类专业)、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培养计划及我区其他未安排省级艺术类招生计划的院校的考生,须在第一志愿填报相关院校。
自治区招生办将于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并备案的所有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通知考生,作为报考院校的首选。第一志愿招生院校必须按照预先公布的招生章程确定的录取规则,按顺序录取所有符合条件的考生,并于7月7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自治区招生办。
报考其他类别零批次的考生,必须按照招生高校的要求进行政治或其他考试。
(2)贫困地区本科一批和对口援疆计划: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对口援疆地区招生的本科院校(专业)。新疆贫困地区和对口扶贫计划本科一批有2所高校,每所高校志愿可报6个专业;
民语文、民考语文、双语班等扶贫专项计划,以及对口援疆扶贫计划,在相关高校普通班所在批次后招生。
考生自主选拔录取(本科第一批前):考生谁
(6)本科三批提前:独立学院(含原二级学院等。)和有艺术体育专业的民办本科院校。有两个院校可以报志愿,每个院校可以报六个专业。
(7)新疆本科扶贫计划三批。面向南疆四地州贫困地区招生,设立一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志愿可报考6个专业。
(8)本科三批:独立学院(含原二级学院)、民办本科院校。设立一个院校志愿组和6个平行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9)高职院校(专业)提前批:宪兵、公安、艺术、体育等提前单独录取的院校(专业)。有两个院校可以报志愿,每个院校可以报六个专业。除了“军警民”和“提前单独录取的其他院校(专业)”可以同时报外,其他类别不能同时报。
(十)高职院校(专业)一批: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公办本科院校、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高职(专业)学校的专业。本批次共有五个志愿,其中二至五个志愿为平行志愿,每个院校可报六个专业。
(11)第二批高职院校:其他高职院校。本批次共有四个志愿,其中二至四个志愿为平行志愿,每个院校可报六个专业。
三本高职批次:本地区招收参加“三本高职”考试的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的院校和高职(专业)。设个学院报志愿,可以报六个专业。
同一办学层次同一高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如有必要,同一所高校的不同专业,经高校与自治区招生办协商,可分属于同一学术层次的不同批次招生;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教育层次的所有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内同一批次安排,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同一学费标准。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应与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
院校批次和专业以《新疆招生与考试》公布的为准。
43.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根据自治区高校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考试成绩,综合考虑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44,自治区招生办向社会公布了备案规则,并在备案前向有关高校提供了生源分布情况。高校根据自治区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生源分布情况,与自治区招生办协商确定查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考生能够被录取。自治区招生办根据档案移交要求,将考生电子档案放入高校。
45、高等学校和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应按照“学校负责监督招生”的原则落实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录取学生。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条件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档案调剂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录取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考生进行解释
47、高等学校招收新生应按照自治区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档案移交、档案调阅、审核、预录、档案收回等环节的工作,确保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通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招生办将根据教育部发布的考生计划数和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并立即书面通知相关高校,同时将相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48、除军事、国防、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进行外语限制。
49、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国家奖励性奖金项目;2015年1月1日前,高中阶段获得以下相关项目奖励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高考成绩可加5分。
(1)应届高中毕业的考生,在高中教育阶段获得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
(2)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与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日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计算机制作活动中获得一、二等奖;
(3)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中教育阶段获得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研究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冠军;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重大国际体育比赛中获得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在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前6名;
50.继续保留以下奖励项目:
(1)归侨、侨眷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省籍考生(仅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批准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加10分。
(2)烈士子女(仅以自治区民政厅核定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加20分。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可增加20分。
(4)回族考生(以各地、州、市招生办审核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加10分。
(五)参加汉语言文字统考并报汉语言文字招生计划或民考汉招生计划(以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名单为准)的十一个民族(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鞑靼、达斡尔、藏、俄)考生单独录取。父母一方为上述国籍的,加10分。
参加国家语言文字考试并报国家语言文字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民考民”)的汉族和其他民族(不含照顾“民考汉”的十一民族)考生,在录取时与“民考汉”考生照顾分数线同等对待。
(6)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双语班学生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教双〔2013〕10号)精神,自2015年起,文科综合科目(模式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的双语考生只能填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其他双语班的考生可填报双语班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但不可填报汉语言、民语言、Chi的学校志愿
(1)本科、专科生零批次志愿填报本地区高校;
(2)第一志愿(组)除本科、专科生零批次外,其他批次报本地区高校;
(3)单独参加自治区组织的“三校生”考试,填报本地区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职业教育专业。
填报地区外院校没有加分。
52.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10个厅局联合下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民发〔2014〕144号):
(一)公安部授予一、二等英雄模范人民警察子女、残疾人民警察本人、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年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第一志愿填报本地区高校的,统考总成绩增加10分,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2)获得一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新疆警察学院公安专业时,在统考总成绩的基础上增加10分,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53.除少数民族身份考生以相关语言申请优抚政策外,其他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加分不得超过20分。
54.加分考生须提供相关成绩和证书原件,交当地、州、市招生办审核留存备查。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填写号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加盖当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公章,经认真审核、确认、签字并向社会公示(主要渠道为招生网站、新闻媒体和当地中学)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一经上报,不得更改,否则无效。所有加分将计入高考总成绩。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和分值不计入高考总分。
55.军队退出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区外高等院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国家、西藏自治区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海岛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指定的特殊海岛工作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飞行或者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人员的子女,在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以及在航天、核相关岗位工作满15年的军人子女,参加高考达到相关院校投档线的,优先录取。
56.在国家确定的二级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三级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10年及以上的人民警察的子女,伤残人民警察本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公安部授予的一等、二等英雄模范人民警察的子女, 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参加高考达到自治区相关高中投档线的
我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继续实行“先统招,后定向”的原则。在同一个志愿(组)中,先按考生统招计划志愿投档,再按考生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投档。相关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投档线低于该校统招计划投档线20分以内,且不低于相应批次最低投档线控制线。第一志愿(组)统招计划不足或仅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投档线不低于相应批次最低投档线。如果人数仍然不足,可以征求高校意见面向社会征集志愿或者转向非定向计划实施。
定向就业单位和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高校定向就业招生。高等学校、有关地州和定向就业单位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相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62、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调剂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要集体研究决定其调剂计划的使用,调剂计划要安排在生源多、质量好的省(区、市)。高校负责处理调剂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点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剂计划为考生正名或向考生收取任何与录取挂钩的费用。
高校生源计划的调整将利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网上调整。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生办公室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必须在招生计划所在地公开征集和接收。
自治区招生办根据高校调剂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在投档前放入同一批次,在高校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和分数顺序投档。
63.录取时对民科考生数学成绩限定最低分数线,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高职(专科)人民语言水平不再实行数学单科限制,高职(专科)院校可根据自身专业培养目标提出数学单科成绩要求。
64.参加民考汉的考生可以同时填报汉语招生计划和民考汉招生计划。每批学生录取时,都要先向汉语招生计划的院校投档。如果被录取,志愿库将自动取消考生所报汉语招生计划的高校志愿。未被录取的,按照考生填报的民考汉招生计划继续在院校投档。
汉考闽语考生可填报闽语项目学校志愿(以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65.预科学制方面,汉语和双语本科项目招生和本科合作项目下艺术类院校招生的预科学习时间为一年;民用语言学生的预科学习时间原则上为两年。经过一年的预科学习,如果中国和文化课程的成绩达到预科培训的要求
67.各中学要及时规范地向考生提供纸质档案,档案内容必须完整准确。高中教育阶段被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材料,由考生持中学录取通知书提取,带到录取学校。录取期间,自治区招生办、各地招生办和地区高校要分别设立接待站,为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和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录取结果。
68.7月初开始自治区录取,9月初全部(批次)录取结束。
6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他人提供或者擅自公开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考生个人信息和工作内容,严禁非法传播和出售。考生可通过自治区招生办提供的渠道查询自己的高考成绩,确认录取结果。
70.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自治区招生办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确认。考生可凭录取通知书迁入户口,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名。
高校根据自治区招生办批准的招生花名册和被录取考生持有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高校要按学生所在省(区、市)汇总主动放弃录取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编号),在学校规定的正常报名截止日期后20日内报自治区招生办。
71.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已通过考试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招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并于4月30日前将保送生招生名单发送至相关高校。
72.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应于5月20日前按相关要求向自治区招生办提交相关数据和书面报告,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73、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招生,不准在常规录取结束后组织补录或改录;对于新生报名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高职(专科)生源计划的,经学校申请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同意,可在未被自治区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和相关录取要求,在高职(专科)层次进行补录。
74、因网络传输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高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职业教育招生
75.“三校”学生(普通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报考区外高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职业教育的,须参加全国高考,到户籍所在地招生办报名。
76、报考本地区高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职业教育专业的“三本”
7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和中学要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申诉渠道、重大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新生录取复试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照顾政策类别、学历、考试项目、考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就读院校、优惠录取分数线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招生办和各高校公示的信息保存至年底。县级招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相关信息,在申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保存至当年8月底。
79.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负责发布高校相关政策、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公示获得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和高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合格考生名单。
自治区招生办负责公布自治区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投诉渠道、重大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录取分数线投档控制、志愿填报及录取时间安排,公示我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并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特殊类型高校招生考试合格考生名单。
各县级招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本地区公示符合条件的考生名单、学校享受的照顾政策类别、通过高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考生。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和招生成绩查询方式;公示通过我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考生名单。
8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公室、有关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当在公示相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举报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举报。
十一、招生管理职责
81、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和统一考试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关科目试题的生活翻译和试题、答题卡的印制;
(3)汇总自治区内高校的专业招生计划和相关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以及高校发布招生章程的网站;
(四)指导和监督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章程的执行;
(五)履行与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有关的职责,对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其所属高校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调查;
(六)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考试、阅卷、考生信息采集、电子档案制作、录取等相关工作;
(七)组织科学研究、宣传
83.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场所和设施,开展招生考试工作。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按省、专业编报本校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四)组织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我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我校录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授权组织我校自主招生考试,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8)履行相应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
(9)支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中的其他工作;
(十)根据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的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二、招生经费
84、各地州、市的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经费中列支。高校招生经费列入学校业务经费。
85.考生必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三、违反规定的处理
86、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社会人员在高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按《加分考生汇总登记表》(教育部33号令)和《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36号令)处理。
未毕业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学生违规参加高考的,取消其当年高考所有科目成绩,并给予其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
自治区招生办在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客观记录考生在高考中的违法事实,是考生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87.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可按照“学校负责监督招生”的原则,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高校应当调查处理,对政策执行有异议的,应当及时给申请人书面或者口头答复;对举报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项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申请复核;对违纪违规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向自治区招生办或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复核。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机关提出复查。
十四。补充条款
88、经批准的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一考试的考试工作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89、现役军人报考大专院校
西南交通大学招生就业处副处长刘剑锋访谈。
行万里路到高校:湖南师范大学的校园文化与招生特色
高校招办负责人感叹,自主招生已经变得非自愿。
华中科技大学自主招生确定加入北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