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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贯彻国家高考加分政策的意见

2024-10-09 19:10:40

浙江省关于实施国家高考加分政策的意见

一、取消以下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

1.各运动类别加分:参加重大国际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参加全国性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取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者。

2.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中国数学奥林匹克、中国物理奥林匹克决赛、全国高中生化学奥林匹克(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决赛)、全国中学生生物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3.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与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计算机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研究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

4.思想政治品德突出事迹加分:见义勇为,思想政治品德突出事迹突出,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人员。

5.高职院校职业技能竞赛加分项目:全国数控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职业院校数控技能大赛、省中等职业学校师生技能大赛、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技能大赛、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电子商务大赛、省农业职业技能大赛、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特色项目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2015年1月1日前在高中教育阶段上述项目中获得奖励或称号的考生,符合省招委等六厅局《关于调整高考加分政策文件》(浙高招委〔2010〕5号)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高中毕业当年参加高考时仍可获得加分,分值为5分, 其中高职院校单招单考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为5分、4分、3分。 此后获得相关奖励和称号的考生,不再具有高考资格。

二、保留和规范以下加分项目

1.烈士子女,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

2.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乡(镇)、民族村(以户籍为准)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省籍考生、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考生,加分5分。

3.来自民族自治县、民族乡(镇)、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保留至2016年,加分分值为5分,仅适用于本省所属高校招生。该政策将从2017年起废止。

4.根据省人大通过的《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县考生享受谢绝录取照顾”的规定,在景宁畲族自治县登记并在当地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非少数民族考生,可获得3分加分,仅适用于本省所属高校在本省招生。

随迁外省子女按我省规定在我省参加高考。

第三,加强管理

进一步加强高考加分管理,严格审核、测试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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