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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2025-06-30 06:02:38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政府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学校。

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首都医科大学。学校总部位于北京市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首都医科大学燕京医学院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大东路。

第三条首都医科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北京市一所全日制重点公立大学。上级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首都医科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德智体美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校长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长和校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首都医科大学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是组织实施校本及专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本科和高职(专科)学生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首都医科大学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领导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入场规则

第八条招生过程中,学校根据生源具体情况确定升学比例,转学比例不得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首都医科大学的学生。实行并行申请的省市,在同等门槛下,优先考虑先申请的考生。

第九条首选生人数不足时,我校可以录取非首选生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实际高考成绩原则上应比我校同批次第一志愿录取分数高出40分以上,并须服从专业调整,按顺序录取高分到低分。

第十条本科生录取原则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符合我校招生章程关于体检的补充规定、具有高考成绩者符合同批次学校招生控制分数并符合我校各项规定的要求。符合转学条件的考生,按照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分数相同,则优先考虑前一位候选人。如果分数相同,则优先考虑分数最高的候选人。专业偏好之间的分数差异原则上不应超过5分。

第十一条高职院校(专科)的录取原则是:按照北京高职院校统一招生招生办法,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并符合补充规定者符合我校招生规定中体检、高考各科目成绩符合我校要求的考生,按招生计划按成绩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在考生成绩提升时,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给予考生的各项加分。但录取专业时,会按照高考实际成绩进行排名。同等情况下,加分者优先。

第十三条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含专业方向)、七年制口腔医学专业是学士、硕士一体化、综合素质优化的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录取分数高的候选人。学校将根据生源的具体情况确定七年制专业的录取分数线。当高分考生不够时,学校会减少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鉴于我校实行中英文双语教学,建议非英语母语考生不要报考我校。所有非英语母语的考生在入学后必须改用英语。七年制学生的一些专业课程以英语授课,并且只录取英语为母语的考生。

第十五条江苏省考生具体要求:选修科目为物理,其他选修科目为化学,成绩要求为B+B+以上。必修科目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符合江苏省有关规定。符合以上标准的,按照分数顺序提交。录取原则是先评分(不含加分),后评分。

第十六条学校在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考虑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并再次强调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并作出补充说明。

(1)各专业对考生的视力要求为:近视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双眼矫正镜片度数相差不超过200度,每只眼睛的矫正镜片不超过800度,不存在色盲或色弱。斜视、弱视;

(二)各专业对考生的听力要求为:双耳听力范围不小于3米;

(三)嗅觉迟钝、口吃者不予入场;

(四)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左倾考生;

(五)肝功能异常者不宜报考医学类专业;

(六)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学校明确规定,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校医学专业,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新生入学后将接受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未达到录取标准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七条我校本科和高职护理专业招收适当比例的男生;鉴于护理行业的特殊性,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应适当考虑身高。建议身高1.55米以下者慎用。

第十八条我校在北京地区招收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面向郊区班)和五年制预防医学专业(面向农村基层)。它们向北京的所有候选人开放。同等门槛下,区县优先录取。候选人。招收的三年临床医学专业定向课程向定向单位所在区县考生开放。其中,山区、半山区考生必须是所在区县农村户口的考生。教学过程在燕京医学院和学校教学医院进行。预登记考生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方可正式录取。考生毕业后由定向单位安排就业。

第十九条我校在京招收的三年制护理专业(宣武医院迎新班)向北京地区所有考生开放,教学过程在校本部进行。考生录取后须与宣武医院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到目标单位就业。

第二十条学校在京招收的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基础阶段教学在燕京医学院进行,学生住在顺义校区。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内地藏语班定向培养招生工作,在内地藏语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统一考核的办法进行。试卷统一评分、单独评分、单独录取。需在燕京医学院录取、培训,并居住在顺义校区。

第二十二条我校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的护理专业,仅招收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制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护理专业毕业生。上课地点为燕京医学院(顺义区)。招生原则是:申请入学的第一志愿优先考虑。在考生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分别达到北京市和学校规定的招生控制分数的基础上,按比例录取(文化课与专业课比例为7:3)计算综合成绩排名后,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专业考生按照录取专业进行报名,录取后不再进行重大调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我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多种资助渠道,主要包括: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财政补贴、勤工助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

第二十五条学校各省市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内容请参见2013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六条学生入学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请参见2013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七条报考普通专科早期批次和普通批次的北京考生,我校为考生拟定的高考科目和年级水平详见《北京市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我校2013年护理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招生详细情况参见首都医科大学2013年护理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

第二十九条我校2013级临床医学定向课程招生详细情况请参见《首都医科大学2013级临床医学定向课程招生简章》。

第三十条首都医科大学网站:http://www.ccmu.edu.cn,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招生咨询热线:(010)83911084,语音咨询热线:(010)83911083。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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