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代码:10291(国标代码)
学校名称:南京工业大学
大学类型: 省属院校学校类型: 公立
学校地址:摩凡马路校区(南京市鼓楼区) 江浦校区(南京市浦口区)
一、学校概况
第一条南京工业大学具有百年办学历史。它是一所以工程为主的多学科大学。 2001年,由原南京化工大学和原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合并组建而成。学校以优秀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是教育部卓越工程师计划首批试点大学、教育部国家创新型人才培养实验区、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大学教育,江苏省综合改革试点大学。重点抓好高等学校建设。
学校共有26个学院(系),1个国家一级重点学科,3个国家重点学科培养基地,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6个一级学科博士点,35个二级学科博士点,一级学科。现有硕士学位授权点20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07个,本科专业80个,横跨工、理、管、经、文、法、哲学、医学8个学科门类。
学校现有各类学生3万余人,教职员工2800余人,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1人,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学校拥有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国家大学科技园;拥有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2个,国家级精品课程3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2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全国优秀博士论文。
近年来,学校科研成果荣获省部级奖励170余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4项、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8项和科技进步奖,承担国家科技进步奖7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7000余项,其中973计划项目,科研经费近30亿元。
明德、学学、慎意、笃行的校训造就了理工大学独特的教育理念和优秀的校风。学校已为国家培养各类高级专门人才10万余人,其中院士16人。院士校友数量居全国首位。在高校中排名第46位。学校围绕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大学的目标,正向一流创新创业产业大学迈进。
2、组织架构
第二条我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负责招生工作具体实施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高考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南京工业大学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各项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3. 入场规则
第五条南京工业大学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国家组织的普通高考的学生。我校秉承广纳天下人才、培养人才的办学理念,坚持公开招生的原则。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重点,德智体美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南京工业大学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4年(其中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5年)。项目合格者,授予南京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七条我校所有专业(除语言专业外)的外语教学均为入学后的必修英语课程。
第八条我校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考生身体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第九条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的考生,应当具有一定的艺术基础。色盲、色弱者不适合使用。
第十条选拔比例按照各省(市、区)规定执行,按专业等级差录取(等级差不得超过5分)。
第十一条(适用于安徽、辽宁、江西、广西考生)我校招收艺术类考生。考生须符合南京工业大学2013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的相关要求,其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统考成绩须达到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我校按照专业校考成绩综合成绩加文化成绩对考生进行评价(校考综合成绩=(校考专业成绩/校考满分)*100+(省考文化成绩/省文化考试满分)*100)排序择优。
第十二条我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申请人须符合《南京工业大学2013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相关要求。招生项目包括棒球、垒球、田径、篮球。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符合各省(市、区)高水平运动员相关报考门槛。其中棒球、垒球、篮球项目必须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员运动特测领导小组组织的专项测试。田径项目参加江苏省联考并合格后,我校将根据特试成绩和文化测试成绩选拔最佳考生。
四、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措施
第十三条学费:4600元/人/年,其中文科6800元/人/年;住宿费:1500元/人/年。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学费按学年预缴,学年末根据实际选修课程结算。具体收费及相关退费按照苏资费[2006]319号及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我校建立了奖、贷、助学金、补贴、减免等完善的配套经费制度。拥有各类奖项和助学金70余项,资助范围广泛,为学生的成长和成功提供了切实的帮助和有力的保障。
五、招生咨询方式
第十四条南京工业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25-58139090、83587711、83239859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南路30号(邮编211816)
邮箱:zhaosheng@njut.edu.cn
网址:http://zhaosheng.njut.edu.cn
微博:http://weibo.com/njutzb
人人网官方主页:http://page.renren.com/601608550
六、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我校招生领导小组。与各省(市、区)招生政策不一致的,按各省(市、区)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适用于除江苏省以外的各省(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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