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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2025-07-06 16:24:56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招生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全称:北京外国语大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邮政编码为100089。

第三条我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首批进入国家高等教育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之一。

第四条学校依托外语专业的独特优势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招收和培养各级普通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成人高等教育和留学生等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我校设有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学校本科招生政策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本科招生办公室是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督导办公室,对招生过程进行全程督导。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我校本科各省份、专业招生计划、选修科目及各专业相关申请要求,由省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入场规则

第八条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教育部领导,按照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那一年,经过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机关统一组织下,实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我校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招生有提前批次录取和本科首批录取两种形式。除部分小语种专业提前分批招生外,学校其他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北京提前录取的考生须自愿报名并参加我校提前独立组织的英语口试和专业面试以及高考。学校主要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以及英语口试和专业面试成绩进行招生。

北京以外地区提前批量招生的考生必须参加高考,并填写高考申请表。学校根据高考成绩提前在各省、市、自治区分批录取考生,不再单独组织英语口语考试和专业面试。

第十条我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现有学生情况确定招生比例。招生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20%。实行全面并行志愿服务的省、市、自治区,招生比例一般不超过120%。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05%。

第十一条享受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加分的考生,按照政策加分进行建档。分班后,考生将根据实际考试成绩按顺序录取。高考实际总成绩相同的,优先考虑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未享受政策加分的,按相关科目和外语口试成绩较高的考生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报读第一志愿专业时,各省、市、自治区考生根据填写的申请表,按照实际考试成绩排名,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根据他们的主要喜好。若不能满足所填写的专业偏好,服从专业调整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成绩调整至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不服从调整的,将予以退出。

第十三条当第一志愿专业录取不合格时,参考志愿考生和拟录取考生依次录取,但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第一志愿平均录取分数线;当第一志愿录取名额已满时,不再接受拟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的计划。超过本省、市、自治区规划总数的1%,且分数差50分以上。保证候选人遵守专业调整。

第十四条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时不设置专业选拔级别。

第十五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根据我校学科、专业特点,凡有口吃、声音嘶哑或口腔生理缺陷之一的,或有耳鼻喉科疾病妨碍发音、有听力障碍的人士恕不接待。

第十六条我校招生专业除德语、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外,可招收英语及中学学习相应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

第十七条根据我校学科、专业特点,除省招生考试机关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份外,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参加并通过考试。外语口语考试的组织、内容和结果由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关执行,我校不独立组织。

第十八条我校对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学科等级要求为AB,即文科要求历史为A,其他为B,理科要求物理为A,其他为B。候选人按照得分最高的顺序排列。到低招生。

第十九条我校对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计划1:1范围内的考生按专业队列录取规则进行招生。

第二十条我校保送生和高水平运动员的招收,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公布的当年招生规定执行。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经主管部门批准,学费标准为: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学费为6000元/学年,其他专业学费为5000元/学年。华侨、港澳台学生的收费标准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根据不同的住宿门槛,向在校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学年750.12万元。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专业介绍、奖学金、贷款及奖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请参阅当年招生简章和申请指南。

第二十三条:学校网站:http://www.bfsu.edu.cn,本科招生网站:http://joinus.bfsu.edu.cn,招生办公室邮箱:bwzsb@bfsu.edu.cn,咨询电话010-88816254、88816481。

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此前有关招生的要求和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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