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哈尔滨师范大学2013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等,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结合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具体情况。
第二条学校全称:哈尔滨师范大学(10231)
第三条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黑龙江省重点大学。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教育层次: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
第五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
第六条学校地点:学校本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师大路1号);江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合兴路50号);呼兰校区(哈尔滨市呼兰区师范路12号)。
第七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德、智、体、美学生的原则。
第八条哈尔滨师范大学的招生工作接受上级机关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也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适用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十条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由哈尔滨师范大学制定,哈尔滨师范大学成立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办理招生工作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全日制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三条我校2013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省级、专业招生计划及其他要求由省级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招生要求:符合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外语要求信息通过省招生部门公布。
第四章入场规则
第十五条哈尔滨师范大学的招生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招生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制度。
第十六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生源情况确定招生比例。原则上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招生比例接受申请。学校还将根据生源情况制定招生计划。适度调整。
第十七条申请哈尔滨师范大学的第一志愿优先录取。若第一志愿招生人数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录取将按照成绩优先的原则,不存在专业优先级别;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选拔且愿意服从调整的考生,予以调整录取。不遵守调整的候选人将被取消资格。
第十八条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艺术专业:我校在省内组织艺术专业考试,承认我校专业考试及格成绩。我校未设立考试的省份,采用省统一考试成绩。
1.广播电视编导、音乐学(非师范)专业:文化类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最低控制分且专业类成绩合格的考生,按成绩录取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
2.动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分且专业课程合格的考生中,黑龙江省考生按文化课成绩录取从高到低;黑龙江省外考生按专业课程录取。录取将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
3、学前教育专业:黑龙江省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省最低控制分且专业课合格的,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黑龙江省外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直接录取。录取将根据成绩低的情况而定。
4、其他专业及专业方向: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最低控制分且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课程从高到低。
第二十条体育专业: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且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从高到低。
第二十一条体育训练、武术、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必须参加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的全国统一考试。体育专项考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单项体育运动考试考试方法和办法》执行。本评分标准由学校组织实施。我校根据考试情况划定文化课成绩控制线。学校根据考生体育专项成绩和文化课程成绩综合评价,择优选拔考生报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按照教育部和省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减分政策的考生,我校原则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规定加分、减分、提高成绩。但录取时以实际高考为准。以总分(不包括加分)为准。
第二十四条录取考生应当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标准人民联合会。因您的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我校将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和规定予以公布。考生可登录省招生网站或学校网站查询。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缴纳学费。具体收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被录取的新生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经核实,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校评定和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学生边远贫困地区就业奖金,并向师范生提供助学金。学校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筹集社会捐款等方式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1-88067377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sb.hrbnu.edu.cn
第三十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省招生部门当年招生政策调整情况进行修订。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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