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招生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哈尔滨金融学院。学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电坛路65号。
第三条学院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院作为一所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立足本省,面向全国。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有专科、成人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 2013年招生19个本科专业: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会计学、审计、资产评估、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公用事业管理、税务、保险、投资、英语、劳动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专科招生专业9个:财务管理与实务、国际金融、会计学、会计电算化、软件技术、财务管理、证券投资与管理、投资理财管理、商务英语。
第五条学院招生工作应当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哈尔滨金融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招生就业处是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和主管部门、省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者实施细则;
2、编制、报送、审核学院各省份、各专业招生计划;
3、编制、印发招生简章,制定学院招生原则;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做好多种形式的咨询接待工作;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6、负责招生信息发布、材料归档、年度招生工作分析总结;
7、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录取原则
第八条哈尔滨财经大学的招生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招生制度。
第九条学院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学生情况确定的招生比例接受申请。
第十条未达到计划且不符合调整要求的专业将被取消。
第十一条学院认可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确定的加分政策,按照专业分配加分后的成绩排名。对于成绩相同、志向相同的考生,学院从高到低优先录取前三名、优秀学生等获奖者。
第十二条学院外语教学以英语(俄语)为主。
第十三条学院各专业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人民联合会。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四章其他
第十四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收费规定,并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本科学费4500.5万元/年(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专科学费6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住宿费600-1200元/年。
第十五条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刻苦钻研,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3000元/年,一等2000元/年)。学年、二等1000元/年、三等600元/年)等多重奖贷制度,并可帮助特困学生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哈尔滨金融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院应当及时通过招生信息网站公布相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
学院网站:http://www.hrbfu.edu.cn
咨询热线:0451-86143166
邮箱:hjrzsb@126.com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学院对被录取的新生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经核实,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哈尔滨财经大学招生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此前的招生要求和政策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根据当年招生政策调整情况进行修订。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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