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全称:成都艺术职业学院。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高校代码是12969。
第二条学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津花园镇白云路115号(艺术),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普通,体育)。
第三条学院是四川省教育厅直属的全日制普通民办高职院校,招生对象为全国统招计划内的学生。
第四条学院是以艺术设计为专业,文、理、工、管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学院。学院设有环境艺术设计学院、视觉传达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数字媒体学院、管理与新闻系、音乐系、舞蹈表演系、体育系、公共教学部。
第五条普通高校毕业生发放《毕业证书》:我院学生在校期间经教育部电子注册,按教学计划和毕业设计各科合格。毕业时,成都艺术职业学院将发放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六条大学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校内监督举报电话:028-82482555(高校招生监督小组)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七条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和监测小组,全面负责和协调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由相关学院领导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分管招生的学院领导和学院招生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院的招生规模;
2.决定学院的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各省招生计划);
3.研究制定学院的招生原则和相关工作规则;
4.讨论和决定招生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高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高校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院的办学理念、教育思想、办学特色、办学条件和专业设置;
2.负责根据学院社会经济发展做好人才需求预测,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征求各方面意见,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各省招生计划);
3.组织招生改革的调查研究;
4.组织实施招生。
第九条招生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高校的合法权益,对招生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学院成立招生考试领导小组。在招生宣传和录取过程中,学院设立考生咨询、来信来访接待室,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院各专业招生计划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制定。招生办提出方案,报学院董事会审批,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学院跨省招生计划为省级对口交流计划。本计划根据学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有点对点和直批两种方式。省级等价交换计划和直批计划由学院董事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报教育部批准后实施。有两个
第十六条学院应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鼓励考生全面发展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将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学院不限制考生的外语水平,但所有新生入学后将安排英语作为公共必修课进行教学。
第十八条学院表演专业男女生身高分别不低于1.70米和1.60米(特别优秀的学生可适当放宽)。年龄不得超过25岁。如有变动,以当地公告《招生考试报》为准。
第十九条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学院对所有往届学生、应届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一条普通专业考试及录取原则:
1.关于选修科目:对于设有选修科目的省(市、自治区),学院将根据各专业特点确定考生应参加的选修科目。同时,对于有选修科目的省(市、自治区),原则上以考生必修科目成绩与我院确定的选修科目成绩之和为录取依据,除招生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外,但在同等条件下,以我院确定的选修科目成绩为优先录取依据。当我院选考科目成绩在线考生不足时,经与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协商,我院也可接收愿意接受其他非全日制科目调剂录取的考生;
2.关于志愿调配:当考生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可按照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调配到我院其他未满的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学院将辞退档案;
3.非第一院校志愿录取原则:学院优先考虑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作为第一志愿。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能否在我院投档,将取决于当年原籍省(市、自治区)的录取办法,我院将严格执行原籍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报考我院非第一志愿院校的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专业:
我院第二、第三、志愿考生与志愿为第一志愿的考生同步录取,其专业按照级差20分的原则安排,即专业招生中第二志愿考生成绩与低于20分的第一志愿考生成绩相当,以此类推。
(2)院校第一志愿后,我院第二、第三志愿考生只能被填报时招生计划未满,但有考生专业志愿(或志愿)的其他专业录取。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专业考试及录取原则:
(一)。除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规定外,对我校艺术类专业单独举行的专业考试的考试科目和成绩统一规定如下:
美术专业:
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速写,共3科。素描、色彩、速写单科满分100分,专业满分300分。
音乐表演专业:
(1)声乐专业(美声、民族唱法、通俗唱法):视唱练耳,满分100分(包括视唱练耳、旋律造型、节奏测试、乐理知识)。(2)声乐演唱,满分400分(准备三首歌,任选二首),考生安排伴奏老师。
(注:以上表演专业满分为400分,不考虑初试和复试,其中
(注:以上单项科目满分150分,专业成绩满分300分)。
影视表演专业:
(1)语言(自我介绍;自备作品背诵自手稿);(2)声乐(自备歌曲1首:美声、民族、流行、原生态唱法不限);形体(舞蹈、武术、体操不限,可自由展示);4性能(命题性能)。
(注:以上单项科目满分为100分,专业成绩满分为400分)
主持与播音专业:
朗诵(自备作品朗诵:2分钟内选择现代诗歌、散文、寓言、台词、小说片段任意体裁);(2)普通话水平(朗读指定作品);(3)即兴评论命题(考生在选定题目后进行评论,时间在2分钟以内)。(注:以上单项科目满分100分,专业成绩满分300分。)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在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当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学生所在省(市、自治区)高考控制分数线,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院指定的高考合格线时,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我院美术类专业, 并且音乐舞蹈专业会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选拔。 编导专业将根据考生文学考试成绩进行选拔,影视表演专业根据考生专业成绩进行选拔,主持与播音专业根据考生专业成绩进行选拔,体育专业根据考生专业成绩进行选拔。凡未在我院组织过专业单招考试的省(市、自治区),均承认生源省艺术联招考试成绩或生源省其他院校组织的专业单招考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学院招生工作人员除招生办工作人员外,还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与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的工作人员必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16年全国高考和我省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在入学和学习期间必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为确保贫困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除执行国家颁发的奖学金制度外,还实施了多项资助措施,如自设奖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二十七条普通全日制学生按学年收取学费,退费办法按川教函〔2013〕673号文件执行,剩余学费和住宿费按月退还。学费住宿费还款额=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为10个月(10-学生在校实际月数),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月计算。服务费和代理费应据实退还。国家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六章招生咨询和招生信息查询
第二十八条学院将在招生期间即时在成都艺术职业学院网站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九条我院招生信息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查
新疆大学2009年硕士招生简章
中国海洋大学2009年体育特长生招生简章。
沈阳音乐学院2009年硕士招生简章
西南财经大学2009年推荐生招生。
大连水产大学2008年硕士招生简章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9年免试招生简章
哈尔滨工业大学2009年体育特长生招生简章
中央财经大学2009年保送生招生。
内蒙古工业大学2007年在职工程硕士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