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和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规范学院招生行为,保证学院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学院代码学院国际代码14485,招生代码:5653。
第四条办学层次学院(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具有办学属性的全日制民办高校
第六条四川省教育厅,主管机关
第二章招生对象和专业
第七条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生报名。
第八条招生专业以当年四川省教育厅公布的专业为准。详见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招生考试报合订本》。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招生计划学院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的总招生计划,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分省、分专业制定学院招生计划,并上报。经教育部审批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不同省份和专业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考生按专业志愿、总分和相关科目进入档案。对于无法满足其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学院将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学院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我院对考生健康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我院招生专业对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参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结业)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业证书,并报四川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
第十六条毕业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认证单位: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章学生毕业与就业
第十八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经考核合格,可获得教育部注册的四川电子机械科技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学院在国家就业政策的指导下,成立了就业指导中心,作为学院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积极拓展就业创业渠道,提供就业创业信息,指导学生就业创业。
第七章奖、贷、助政策
第二十条学生在学校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学院还设立了奖励资助基金,对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和资助。同时,它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俭学的机会,经济困难的学生也可以在他们的家乡向银行贷款
开学后,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在扣除相应学费等费用后,退还学生已缴纳的剩余学费等费用。即开学后7天内,学生申请退学、退款的,学校将扣除学生本学年学费等费用的10%;开学后815天内,学校将扣除学生本学年30%的学费等费用;开学1630天,学校扣除学生本学年50%的学费等费用。学校在扣除不同数额的费用后,应当退还学生缴纳的其余学费和其他费用。开学30天后,不办理本学年退费手续。学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或违反校规校纪被学校开除的,学费等费用不予退还。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为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下设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安排、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全体董事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招生咨询方式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经济开发区龙康路10号。
邮政编码:621023
电话:0816-2821838
传真:0816-2821838
咨询QQ:800038388
电子邮件:scdjzjc@163.com。
网站:http://www.scemvt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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