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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201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3-09-24 07:40: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招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罗瑜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同济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航空路13号(邮政编码:430030)。

第三条学校是一所公立、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是首批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国家级大学之一,是国家985工程建设的大学之一。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在学校允许的期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符合本科毕业生基本条件的,准予毕业,发给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授予八年制医学生的学位等级,按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学校学生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教育部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计划和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和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招收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类问题。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新生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投诉电话为027-87543616。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应当统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等因素,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不平衡。

第四章招生类型

第十一条学校本科招生主要类别为: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包括国防生、艺术生、高水平艺术团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农村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招生学生、自主招生学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学生(即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和新疆高中学生);保送学生;海外华人和港澳台学生。

第十二条所有报考该校的考生(保送生除外),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华侨、港澳台考生必须参加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六条学校按省(市、自治区)确定的比例移交档案。按志愿投档批次顺序,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档案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特殊类型招生档案名单根据我校相关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和考生省级招考细则确定。

第十七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志愿。学校优先考虑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含征集志愿)。如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剂到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八条。对根据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决定增加或降低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承认其加分(注:考生高考实际成绩不得低于学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成绩相同时,按平行志愿排名规则确定优先录取顺序,平行志愿为省级招录。我校被江苏省录取时,普通高考要求科目为AB及以上,自主招生、专科计划、国防生、高水平艺术团考生要求科目为2B及以上。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艺术类招生的选考科目等级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相关补充规定。国防生身体条件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条录取时,对往届学生和应届学生一视同仁;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外国语学院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外语,但学生入学后必须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二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考生实际高考成绩为准,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总分相同时,按综合、语文、数学、外语依次确定录取优先顺序(江苏省一般考生专业安排原则是先打分后打分)。对考生所报专业不满意时,如进行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学校所有专业(含医学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

第二十三条自主招生、专升本、艺术生、高水平艺术团学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认定后,其高考成绩必须达到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和我校相关专项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防生、农村贫困地区专项定向招生计划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生、内地西藏班生和新疆高中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每个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10000元/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1035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第一、第二学年费用5850元/年,第三学年16000元/年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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