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我校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拔优秀人才,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第四条学校代码:13378
第五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七条计划性质:全国统招
第八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招生计划:学校遵循国家有关招生政策,科学合理编制本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并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高校招生简章、高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条学院简介: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本科院校,是由青岛理工大学和青岛史圣华侨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新机制、新模式组建的独立学院。学院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东部,崂山风景区西麓,环境优美,交通便利,设施齐全。学院占地1060亩,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包括教学楼、实验实训中心、图书馆、动漫楼、国际交流中心、陶瓷博物馆、体育馆、健身中心、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礼堂、游泳池、标准化运动场、音乐广场、康城广场等教学生活设施,图书资料110多万册,教学设备总值1.6亿元。学校建设了基于802.11n的WLAN校园无线网络,基本覆盖学生宿舍区、办公区和部分教学区。2011年再次扩建无线网络,搭建云计算平台。
学院现有教职工14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800余人,教授副教授280余人,博士近40人,硕士450余人。此外,还有200多名外聘专职教师,外聘专职教师和外聘兼职(课)教师以青岛理工大学等青岛高校教师为主。学院还聘请全国知名专家学者挂职任教,30余名知名专家教授担任顾问教授和客座教授。
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6000余人,设有土木工程系、机电工程系、计算机工程系、建筑系、艺术系、经贸系、会计系、外语系等8个系和国际交流中心。本科专业32个,专科专业21个,涵盖工学、管理学、文学、经济学、艺术学5个学科门类。
学院注重加强实践教学,提高毕业生的实践技能和岗位适应能力。建成了76个物理实验室、建筑材料实验室、电工实验室、计算机综合实验室、测量实验室、力学实验室、土木工程实验室和实训中心,投资9000多万元建设了两个工程训练基地。一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在学生实习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院主要在山东省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院执行国家下达的统一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招收新生。
学院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利用学校等优质资源
学院的发展目标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立足青岛,面向山东,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以诚信创品牌的办学理念,以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努力把学院打造成人民满意、政府放心、家长信赖、学生成功的全国一流独立学院。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重大招生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院本科、专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成立招生监督小组,由青岛理工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参加。
第四章入学
第十四条招生对象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中毕业,身体健康的考生。
第十五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院将按照原籍省(区、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七条我院招生批次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录取原则:
(一)我院根据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综合评价德、智、体等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优先录取分数,按照自愿原则录取投档。第一次志愿投档人数不够时,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招收考生。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先录取报考我校的第一考生,第一考生不足时录取第二考生,以此类推。最后得分相同的候选人由我们学院选出。
(2)报考我院专科层次理工类(文理科均可)的文科考生,数学成绩必须不低于60分,理工类考生不受此限制。
(3)志愿者之间没有年级差异,对相关科目没有成绩要求。
(4)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加分或减分政策。
(5)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我院按照省级教育招生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6)中外合作专业:财务会计(中澳合作办学)录取原则不同于其他一般专业,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分别录取。
(7)上级招生主管部门招生政策如有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英语是我院主要的外语教学方法。我院开设德语、法语、俄语专业,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不建议其他小语种考生报考我院。各专业(类别)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并向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受学科监督
第二十三条我院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政府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我院还设立了琴岛学院内部奖学金,每年按成绩给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奖学金获奖率约为40%。奖学金最高标准为8000元/年。
第二十四条我院学生可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人每年申请贷款最高不超过8000元。具体政策按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原则上我院不减免学费。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获得各种奖学金、申请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参加勤工俭学等方式解决。建议考生在进入我院之前,仔细分析我院的收费标准,根据家庭实际经济条件慎重申请。
第二十六条退学学费规定:退费按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并经考试合格。授予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由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生享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待遇,可参加国家、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升学、就业等各类项目的招聘,可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研究生、大专联考。
第二十八条我院的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具体备案情况可参考http://gaokao.chsi.com.cn教育部网站、http://www.sdpec.edu.cn省教育厅网站,或登陆我院网站查询http://www.qdc.edu.cn或http://zsjy.qdc.edu.cn。
第二十九条联系信息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266106。
联系电话:053286666668666267666720
传真:0532866662658666270
学院网站:http://www.qdc.edu.cn
电子邮件:qdzb13378@163.com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我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我院保留对以我院名义从事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我院此前有关招生的要求和规定与章程有抵触的,以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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