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绵阳师范学院,国家标准代码10639。
第三条学校地址:
学校有两个校区,高辛校区和游仙校区。具体地址如下:
1.高新校区: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西路166号
2.游仙校区: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任贤路一段30号
各学院所在校区及2016年各专业新生就读校区见《绵阳师范学院2016年新生报到指南》,具体可登陆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mnu.cn)查询。
第四条学校是四川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学生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达到《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出具证明的学校是绵阳师范学院。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六条学校设立本科、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由书记、院长任主任,相关校领导、系主任、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的政策法规,研究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全日制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督导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自身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本省(区、市)为主要依据制定各专业的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其中,预留计划按本科计划的1%预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的使用和投放必须由学校招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考公告为准。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招收新生,遵循德智体全面评价、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平选拔人才的原则。
第十一条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入学要求:学校不设单科限制或男女比例限制。除英语专业外,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考外语。
第十三条实行平行志愿的学校省(直辖市、自治区)档案移交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四条学校转档后,根据高考总成绩、考生报考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和相关科目成绩,确定考生报考该专业,录取时不设置专业级差分数线。
第十五条学校优先考虑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和减分政策,承认特色
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的专业志愿不能全部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成绩由高到低调剂到根据专业志愿不能完全录取的其他专业。如果他们不服从专业调整,就会被辞退。
第十九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进入档案的考生安排专业的方式是自愿安排专业。
1.对于我校招收的艺术、体育类考生,我校使用学生所在省份组织的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
2.美术专业考生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省控线后,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的,优先考虑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3.音乐、播音与主持艺术、体育专业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达到省级控制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优先考虑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条按专业类别招生的学生,在校第一年学习专业基础课程,一年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所在学院(类别)范围内选择专业方向。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人数和调档分数线。在录取时,学校会根据学生情况在相应省(市、自治区)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实施新课程改革的省区,在考生同等学力基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重点关注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新生应当凭身份证、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按时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学费、住宿费、奖励、贷款和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住宿费:我校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至1200元。
第二十六条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免交学费和住宿费,在校期间享受生活补助。相关具体政策以四川省教育厅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为主体的较为完善的多元化资助体系。具体资助措施和项目请见绵阳师范学院(http://xgb.mnu.cn)学生处网站。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我校今年在四川省招收免费师范生。免费师范生招生按四川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联系信息
电话:0816-2200001,2202650(传真)
学校网站:www.mnu.cn
招生邮箱:mnuzs@163.com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绵阳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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