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确保太原学院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太原学院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太原学院招生工作实行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分配、程序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太原学院
第四条学校代码:11242
第五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八条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办学地点: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校区大厂南路18号邮编:030032
太原市杏花岭街2号北校区邮政编码:030001
太原市中央校区南内环街南二巷6号邮编:030012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十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的需要,制定招生计划和政策。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执行教育部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并通过省级招生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方法,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专业就业率和学校有能力举办的学科、专业确定。
第五章入学
第十四条太原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落实加分优惠政策,同意并执行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关于加分或减分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学校只招收英语语言考生,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七条太原大学优先录取报考我校的考生为第一志愿(或按平行志愿)。当第一志愿不满意时,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平行志愿调剂)。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如有考生成绩并列,则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入选;考生单科成绩排序为:文史:语文、数学、文科;理工科:数学、语文、科学;考生成绩达不到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的,服从专业调配的,调配到录取计划不足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配的,予以辞退;艺术类考生在达到文化成绩线的前提下,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adm
第七章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学生毕业,本科期满,符合毕业条件者,授予太原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太原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习期满后符合毕业条件的大学生,授予太原学院毕业证书。
第八章其他
第24条学校网址:www.tyu.edu.cn
第二十五条招生咨询电话:0351-83782270351-8378223。
传真:0351-8378226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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