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号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配合教育部依法办理招生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成都大学。学校前身为成都大学,是一所创建于1978年的地方全日制本科院校。1983年,因国家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转为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2003年被教育部批准为全日制本科院校,更名为成都大学。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成都市人民政府为主体。是成都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唯一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本科专业57个,涵盖工学、文学、教育学、艺术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理学、医学等9个学科门类。办学层次包括研究生教育和普通专科教育。学校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成洛大道十陵街1号。
第三条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校学位相关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证书机构名称为成都大学(成都大学),签名为成都大学。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平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高考招生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招生委员会。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和纪检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聘请招生工作小组组长,组织招生宣传、招生、专项招生选拔考试。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政策法规的执行,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投诉电话:028-84616636。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应当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重点支持政策和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学校招生计划,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报教育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学校以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网上入学考试的生源不平衡。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九条学校按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比例投档。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自治区),投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投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条学校对已入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实行专业志愿等级差。之间的等级差异
第十一条艺术、体育类专业成绩均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成绩为准。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为:文化、专业成绩上线后,综合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体育专业在其文化、专业分数线上线后,按专业分数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编导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上线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选拔。
第十二条我校具有经教育部批准招收高水平武术运动员的资格,高水平运动员的招收按教育部、省级招生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我校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原则如下:申请参加我校文化课单独考试且总成绩(专项考试成绩为0.4分,其中文化科目考试满分为450分,考生文化成绩折算为百分制)合格, 且报考我校的考生按总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录取人数不超过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的20%; 参加高考并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根据我校专项测试成绩择优录取,享受65%文化成绩优惠政策的人数不超过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的30%。
第十三条江苏考生必修科目按江苏省要求进行,选考科目水平至少为C(含C)。考生入档专业安排采取先评分后分级的原则(具体要求以江苏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英语、泰语、商务英语和英语教育专业只招收英语语言的考生。其他非外语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外语,但所有考生入学后均安排以英语为第一外语的教学。
第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减分政策。录取和安排专业是以加分和降分后的档案分数为依据的。
第十六条所有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所有新生入学后进行资格审查,与录取信息不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会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不合格的新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根据属地化原则,我校按照四川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一新生可在入学前持相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学后向学生事务部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延期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成绩优异的考生报考我校,学校特别设置了号码《优秀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最高奖励金额可达50000元。
第二十二条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奖学金、勤工俭学、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等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我校原有的政策法规立即废止;在常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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