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警察学院2016年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机构名称:广东警察学院第四条机构。
国家标准代码:11110
第五条学校地址:本部:嘉禾校区(本部):广州市白云区东平文圣庄路118号;邮政编码:510440
一校区:滨江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00号;邮政编码:510232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校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办单位:广东省公安厅;业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认证:根据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学习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基本条件的,准予毕业,颁发广东警察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第二批本科(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和国家、广东省《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毕业生录用公务员实施方案》的规定,录用为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回原籍入警。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专业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负责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详见省生源公布的专业目录。没有计划被保留。
第十六条录取批次:
(1)提前本科二批:治安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警务指挥与战术等公安专业。
(2)本科二批: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行政管理、社会工作等专业。
(三)省外专业录取批次按照生源省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提前报考本科第二批(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
(二)肝功能检测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人社部〔2010〕《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号)、教育部大学生司(人社部〔2010〕《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号)的规定执行。政审标准以公安部政治部2006年发布的《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为准。面试、体检地点:广东警察学院滨江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00号);时间:一般定在7月初(具体可参考高校招生网http://zsb.gdppla.edu.cn的通知)。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八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制度,招生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办的有关政策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内,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文理科类别录取。
第二十条提前批本科二批专业由省招生办根据我校提供的面试、政审合格的考生资料进行录取。我校将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招生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本科二批(公安专业)提前招生总量控制在15%以内;在广东省,平行志愿的录取率不高于105%,学校会根据学生情况在此比例内适当调整。推进本科二批(公安专业)录取,落实国家相关具体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警察学院要求的情况下,学校将根据考生本人意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从高到低,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如果专业名额满了,那就依次看学生后续的专业志愿。按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按考生在广东省内的分数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考生专业志愿全部未被录取时,如遇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总成绩和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缺的专业录取,否则,予以辞退。第二十四条撤档原则:
(一)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二)理由充分,手续完备;
(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回避的监督和备案;
(四)学校招生办负责回答考生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经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年度《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分予以认定。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办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由学校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言的考生请慎重申请。
第二十七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理科第二批本科专业的考生,必须在三次学业水平考试中取得等级成绩,且其中至少有两次成绩达到C级以上。当考生的考试成绩(或排名)为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身体健康复查。经复查达不到体检要求或不适合学习已录取专业的,将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学费应当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一)学校设立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成绩优异,在校表现突出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三)贫困家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
(4)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将酌情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监督申诉联系部门纪检监察申诉:学院监察室联系人:何培中监督电话:020-36194876;020-34068666
传真:020-36194875
电子邮件:1274940232@qq.com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电话:020-34068339
传真:020-34067794
电子邮件:zsb34068339@163.com
学校网站:http://www.gdppla.edu.cn
招生网站:http://zsb.gdppla.edu.cn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于2016年3月21日经广东警察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广东警察学院2016年招生工作,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广东警察学院受广东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委托负责解释。本章程如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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