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高校顺利招生,切实维护高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惠州城市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4510。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南大道明德路1号,邮政编码516025。
第六条办学层次:大专(高等职业教育)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校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单位:惠州市政府;业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证书:学校实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的双证制。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结业)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业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惠州城市职业学院,证书类型:全日制大专毕业(结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处理普通全日制高校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各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学校招生批次是广东省第三批专科A线。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六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制度,招生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办的有关政策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内,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理3证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资比例,投资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由学校自定
第二十一条考生专业志愿未全部被录取时,如遇专业调剂,按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缺的专业录取。总分低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具体要求的考生,或健康状况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将被辞退。
第二十二条英语是我校公共外语教学的语言,非英语语言考生请慎重申请。
第二十三条第三批专科:在广东省内,报考普通高校文理类第三批专科层次专业的考生,必须在全部三次学业水平考试中取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次成绩达到C级或以上。
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名)相同时,可优先考虑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录取专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加分项目的认定和录取政策的照顾。
省招生办公示的《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年度内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办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由学校优先录取。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疾考生,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身体健康复查。经复查达不到体检要求或不适合学习已录取专业的,将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文科每生45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900元;理科生每年5500元。住宿:每生每年900元。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学生资助办法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二十九条招生监督和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和申诉的联系部门:惠州城市职业学院纪律委员会;联系人:简文生
监督电话:0752-2156008
传真:0752-2807650
电子邮件:hzsmdqxx@163.com
第三十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752-36195010752-2829661
传真:0752-2807650
电子邮件:hz-sxzs@163.com
咨询QQ: 1374005868
学校网站:http://hzc.edu.cn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惠州城市职业学院章程》经2016年3月18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惠州城市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委托惠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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