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院名称: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第四条高等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3902
第五条学校地址:
总部:(广州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光山一路721号;邮政编码:510520
一校区:(东莞校区)广东省东莞市麻涌江西一路7号;邮政编码:523133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学校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证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准予毕业,颁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和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各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录取批次:广东省为本科第二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学生来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分批执行。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六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制度,招生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办的有关政策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内,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理艺术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志愿参加平行的高校,文理科比例majo
第二十一条专业录取按专业自愿优先的原则进行。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满后,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高考总成绩相同的,按照高考总成绩优先录取前者。
第二十二条未录取全部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有专业调剂,将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中有空缺的专业,否则,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外语要求:语言不限。根据我院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面向艺术类考生。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艺术类(美术类)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四条报考我院美术类的考生,专业定级时,按文化成绩和技术成绩各占50%的权重计算总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文科、理科第二批本科专业的考生,必须在三次学业水平考试中取得等级成绩,且其中至少有两次成绩达到C级以上。在广东省,报考高校美术、音乐、体育各批次专业的考生,在三次学业水平考试中至少有两次成绩为D及以上。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名)相同时,可优先考虑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录取专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规定给予加分,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成绩为准。在高考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高分考生。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科发〔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疾考生,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由于用人单位对应聘者身高有要求,请身高1.65米及1.55米以下的男女生慎重报考护理专业。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身体健康复查。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适合学习已录取专业的,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转专业或退学。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每生每年20000-23000元。专业收费的具体标准以专业目录公布为准。
住宿费:每个学生每年900-1600元。住宿费具体标准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为准。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届国民议会
第三十二条1。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份);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份);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年份)。2.学院奖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5000元/人?年份);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年份);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年份);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份);海外学习交流和社会实践奖学金(3000-5000元/人?年份)。此外,学院和部门还设立了各种个人奖项,如优秀学生奖学金。3.社会奖学金:广东益友奖学金(3000元/人?年份);江西广东商会奖学金(3000元/人?年份);长江企业资助(3000元/人?年份);广州洪欣公司奖学金(3000元/人?年份);广州弘毅公司奖学金(3000元/人?年份);洪云英奖学金(3000元/人?年份);东莞玖龙纸业奖学金(3000元/人?年份);蔡克举奖学金(2500元/人?年份)。4.学院有各种各样的勤工俭学岗位。贫困家庭的学生可以通过各种勤工俭学活动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三条招生监督和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申诉的联系部门: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招生监督申诉办公室。
联系人:兰
监督电话:020-87065995
传真:020-87065958
电子邮件:xhadmin@mail.sysu.edu.cn
第三十四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769-82676855
传真:0769-82676877
电子邮件:zsuxhjw@163.com
学校网站:http://xh.sysu.edu.cn
招生网站:http://www.xhzsb.net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于2016年3月17日经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新华学院2016年招生,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委托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招生办解释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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