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普通高等学校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广东科技大学。
第四条学校代码:13719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东省东莞市程楠区西湖路99号
邮政编码:523083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民办高校。
第八条学校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证书: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颁发广东科技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类型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和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各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录取批次:
本科层次:广东省在本科第二批,其他省(区、市)按照生源省(区、市)的规定分批执行,不预留本科招生计划。
专科(高职)水平:广东省在第三批专科B线,其他省(区、市)按原籍省(区、市)规定分批执行。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六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制度,招生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办的有关政策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内,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
第二十一条考生专业志愿全部未被录取时,如遇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总成绩和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缺的专业录取,否则,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外语语言要求:语言不限。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言考生请慎重申请。
第二十三条在广东省,我校美术类专业定级时,投档考生总分按考生文化成绩的40%、技术成绩的60%计算,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如果我校美术专业联考第一次报考后还有剩余计划,第二次报考的录取原则是以院校志愿为主,在院校志愿的基础上采取专业志愿的原则。分数的计算方法与第一次录取相同。
第二十四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理科第二批本科专业的考生,必须在三次学业水平考试中取得等级成绩,且其中至少有两次成绩达到C级以上。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理类第三批专科的考生,必须在三次学业水平考试中取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次达到C级或以上。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专业的考生,三次学业水平考试至少有两次成绩为D或以上。
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名)相同时,可优先考虑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录取专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经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分予以认定。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办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由学校优先录取。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我校考生入学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科发〔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科发〔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疾考生,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身体健康复查。经复查达不到体检要求或不适合学习已录取专业的,将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执行。广东科技学院收费:本科学费为每生每年19000元,专科(高职)学费为每生每年15000元;住宿费1200 -1600元/年。
第八章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我校设立了新生奖励制度,对报考我校的优秀学生给予一、二、三等奖的奖励。一等奖免费参加欧美名校学习交流活动(价值人民币8万元左右)。二等奖奖励参加东南名校学习交流活动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于2016年3月20日经广东科技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广东科技大学2016年本科、专科(高职)招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广东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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