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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23-10-07 14:41:5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CU1][CU2][CU3]》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全面检查、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东莞理工学院

第四条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1819。

第五条学校地址:

松山湖校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大学路1号,邮政编码523808;

莞城校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学院路251号,邮编523106。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校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业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证明: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颁发东莞理工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和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线生源不平衡情况。

第十六条广东省本科第一批招收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软件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应用化学、环境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7个专业,第二批招收其他专业。广东省外招生批次参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我校与东莞台胞育婴教育基金会合作开展粤台联合培养项目,共建粤台工业科技学院,设有工业设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多媒体设计、跨境电子商务)、经济金融、机甲

第十九条平行院校志愿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理科专业比例原则上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00%,视生源情况而定,最高比例不超过105%。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理科专业分别按招生计划的100%和120%招生。

体育和音乐的投入比例根据学生来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将根据考生意愿,按照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实行平行院校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分数优先为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从高到低,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如果专业名额满了,那就逐一查看学生后续的专业志愿。高考总成绩相同时:若高考总成绩有相应排名,则优先考虑前一名排名;如果在高考总成绩中没有对应的排名,比较单科成绩,单科成绩高的优先;文科类依次对比语文、数学、外语;理科依次对比数学、外语、语文。

第二十二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如遇专业调整,根据考生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在招生计划中调剂到有空缺的专业录取;否则会被排出。

第二十三条在省外招生时,音乐学(音乐教育)招收音乐联考考生;音乐学(舞蹈)招收舞蹈联考考生。

第二十四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言的考生请慎重申请。

第二十五条对投档考生的音乐、体育、专业评分按考生文化成绩的40%进行;总成绩按技术成绩的60%计算,录取从高分到低分。

我校技术类专业联考第一次报考后如有剩余计划,第二次报考的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原则。分数的计算方法与第一次录取相同。

第二十六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理科第一批本科专业的考生,学业水平测试三科成绩均须达到C级以上。报考本科第二批专业的考生,必须在全部三次学业水平考试中取得等级成绩,且其中至少有两次成绩达到C级或以上。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音乐、体育各批次专业的考生,三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达到两次D及以上。

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名)相同时,可优先考虑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录取专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经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分予以认定。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办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由学校优先录取。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200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校学费按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按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松山湖校区为每生每年10001500元,莞城校区为每生每年9001600元。上级部门规定调整收费的,按新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1.新生奖学金:

(1)第一志愿组录取到东莞理工学院并报到的新生,总分正常超出第一批录取线30分及以上的,按总分排名理科前20名、文科前10名(总分相同的,按排名选择前者),每名学生奖励人民币4万元,分四年发放,每年奖金1万元。

(2)凡志愿填报东莞理工学院的外省文理类新生,正常录取和填报:总分在所在省(市、区)第一批录取线上的,按总分排序,每名最高分新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

注:以上奖项不包括征集志愿考生。

2.教育发展基金会奖学金:杨振宁奖学金、光大奖学金、康华奖学金、新世纪奖学金、宏发慈善奖学金等。由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金额从5000元到20000元不等。

3.优秀学生奖学金:

(1)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300元至2000元不等;

(2)企业奖学金:光大奖学金、康华奖学金、新世纪奖学金、宏发慈善奖学金、方润华奖学金、谭芳梁元奖学金、东穗奖学金、驰鹏奖学金、东莞外协奖学金、东莞德利钟表有限公司奖学金、新威斯奖学金、田芸奖学金、冷阳奖学金、汇福励志奖学金、松山湖奖学金、百安石化奖学金、万山励志奖学金等。金额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

4.奖学金:

(1)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每人每年1000.3万元。

(2)企业助学金:广东汇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环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易事特电源有限公司、东莞市通州预制有限公司、东莞市万山美耐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春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在我校设立助学金,金额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完成学业。

5.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

6.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可向学校申请享受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每年8000元。

7.其他:学校还通过设立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助等方式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三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76922861919

传真:076922861918

电子邮件:zsjy@dgut.edu.cn

学校网站:http://www.dgut.edu.cn

招生网站:http://xsc.dgut.edu.cn/recruit

第三十四条招生监督和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和投诉的联系部门:监察部

联系人:李俊奇

监督电话:076922861983

传真:076922861983

电子邮件:sjc@dgut.edu.cn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于2016年4月15日经东莞理工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东莞理工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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