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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科技大学2016 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23-10-08 11:16:4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促进公平、科学选才、有力监管的体制机制,确保学校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机构名称:中国南方科技大学。

第四条高等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4325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院大道1088号学校本部;邮政编码:518055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校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办学定位:南科大是由广东省政府领导和管理,深圳市政府举办的创新型大学。是国家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学校。南科大的目标是建设成为国际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国家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学校肩负着为中国高等教育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双重使命。

第十条毕业证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的,准予毕业,授予南科大毕业证。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和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的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的招生政策,负责招生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招生法律和政策,以及省、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落实学校招生章程和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的决定。(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制定招生实施方案。(三)组织学校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四)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五)负责发放录取通知书,协调新生入学事宜。(六)负责新生入学资格的复试。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同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详见各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2016年,我校本科预约计划数为本科招生计划数的1%。根据各省(区)上线学生和分数线以上考生情况,适当使用本科预留计划,录取已经投档并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十五条学校面向部分省(区、市)招生,全部提前录取。具体计划以各招生院校公布的为准

第十九条我校没有提档比例。凡参加我院能力测试并提前在相应志愿栏填报我院且达到本科第一批投档分数线的考生,均可查阅档案。

第二十条高考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我校组织的能力测试(含面试)成绩占30%,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占10%,最终构成考生综合成绩,按考生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与高考成绩相同的,按我校能力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详见学校招生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未被录取的考生将被辞退。

第二十二条我校招生仅限于参加我校自主能力测试的高中理科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我校不限制考生外语水平。考虑到我校大部分课程都是英语授课,并且使用英文原版教材,请非英语语言考生在报考时慎重考虑。

第二十四条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当地招办规定给予加分,录取时以实际考试成绩为准。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科发〔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疾考生,生活能够自理,符合理工科专业要求,综合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身体健康复查。体检不合格或经复查不适宜学习相关专业者,将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并予以专业限制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按省级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住宿费1200元/年。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获奖办法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奖学金政策: (一)成绩优异的新生入学后可获得相应年级的新生奖学金。(2)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社会各界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条接受招生工作纪律监督投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李兴华

监督电话:0755-88010238

传真:0755-88010224

电子邮件:nkdjjjcs@126.com

第三十一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010500/88010507

传真:0755-88010504

电子邮件:zsb@sustc.edu.cn

学校网站:http://www.sustc.edu.cn

招生网站:http://zs.sustc.edu.cn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于2016年3月22日经南科大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南科大2016年招生工作,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南科大招生办委托南科大负责解释。如果章程与国家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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