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高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和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及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广东财经大学。
第四条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0592。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州校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毗邻广州国际会展中心),邮政编码510320;佛山校区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旅游经济区大学路1号,邮政编码528100。
第六条学校主要采用2-2学习模式,即第一、二学年在佛山校区学习,第三、四学年在广州校区学习;有的专业在广州校区读了四年。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生、硕士生。
第八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毕业证书:凡在本校具有正式全日制本科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广东财经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东财经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招生办公室是高校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管理机构,是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处理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监督招生工作,处理投诉举报。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投诉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批次、省级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按照教育部规定,学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1%的经费,用于调剂各省(市、自治区)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六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制度,招生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关于学校专业批次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非平行志愿省份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平行志愿省份及对应科目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5%以内。学校应当根据学生情况,在规定比例内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普通专业录取应先按专业志愿,后按分数,遵循自愿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分数相同者按排名顺序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录取,按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办法录取(分数相同者按排名顺序录取)。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二十条美术类专业考生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美术类专业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占40%、美术统考专业成绩占60%的比例给予综合成绩,在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基础上录取。
综合成绩相同时,按技术科目统考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考生技术成绩相同时,按照考生语文成绩、数学成绩、英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排序最高的考生优先。
我校技术类专业联考第一次报考后如有剩余计划,第二次报考的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原则。分数的计算方法与第一次录取相同。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有相应专业统考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绩和统考专业成绩达到学生所在省份两个专业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我校投档的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占40%、统考专业成绩占60%的比例给予综合成绩,在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基础上录取。在没有相应专业统考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学生所在省份二本专业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我校投档的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校考专业成绩60%的比例给予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相同时,按技术科目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有校考的省份按照技术科目成绩录取,无校考的省份按照技术科目成绩录取);考生技术成绩相同时,按照考生语文成绩、数学成绩、英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排序最高的考生优先。
第二十二条相关科目和外语要求。
英语加试:有英语口语考试的省(市、自治区),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金融、英语、日语等对高考英语成绩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必须参加英语口语考试,成绩要求C级以上;其他没有英语口语考试的省(市、自治区)不需要。
学历要求:广东省
(1)符合高水平运动队单招单测条件的考生,在专项体育测试中取得优异成绩,符合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发展需要的,可获得学校一级资格。一级合格考生人数不超过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总招生计划的20%。
(2)符合高水平运动队条件,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突出,有发展前途,符合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发展需要的考生,可获得学校二类资格。二级合格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总数的30%。
(3)符合高水平运动队条件的考生,经专项体育测试合格,符合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发展需要的,可在学校取得三类资格。
(三)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规则:
(1)获得一类合格资格的考生无需参加高考文化课统考,只需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文化考试合格者,按教育部和学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文件录取。
(2)取得二级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高考文化课统考。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65%的,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学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有关文件进行录取。
(3)取得三类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高考文化课统一考试。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学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有关文件进行录取。
(四)已取得学校高水平运动队资格的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需原始材料的,视为自愿放弃该校当年高水平运动队资格,由学校根据体育测试结果和高水平运动队发展需要依次递补。
第二十四条香港免试生和澳门保送生的录取,按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教〔200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身体健康复查。经复查达不到体检要求或不适合学习已录取专业的,将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费标准待确定后,按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等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实验班包括学费、专业培训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
招生网站:http://zsb.gdufe.edu.cn
第三十一条招生监督和申诉。
联系部门:学校督导室
监督电话:020-84096824
传真:020-84096824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2016年全日制本科生招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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