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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23-10-10 14:44: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高校顺利招生,切实维护高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院全称:惠州学院

第四条学院国家标准代码:10577

第五条学院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焰炟大道46号,邮编516007。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校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证书: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惠州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类型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和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我校2016年本科招生无预留计划。

第十五条录取批次:在广东省,属于本科二批。省外录取批次见各生源省份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六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制度,招生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办的有关政策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内,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文科、理科、体育、音乐、艺术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非平行志愿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将根据学生情况在此比例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在意识形态

第二十二条体育、艺术、音乐专业录取,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技术考试成绩的30%,7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满的情况下,考生在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按考生专业填报顺序综合成绩相同时,按技术科目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成绩和技术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高低顺序录取。

艺术音乐校考专业录取以考生专业志愿和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30%,技校考70%)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满的情况下,考生在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按照考生专业填报顺序,综合成绩相同时,按技校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和技术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高低顺序录取。

我校技术类专业联考第一次报考后如有剩余计划,第二次报考的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专业志愿优先。分数的计算方法与第一次录取相同。

第二十三条考生专业志愿全部未被录取时,如遇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总成绩和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缺的专业录取,否则,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语言为英语,非英语语言考生请慎重申请。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五条经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分予以认定。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办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由学校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理科第二批本科专业的考生,必须在三次学业水平考试中取得等级成绩,且其中至少有两次成绩达到C级以上;报考我校美术、音乐、体育各批次专业的考生,在三次学业水平测试中至少有两次成绩为D及以上。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名)相同时,可优先考虑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录取专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疾考生,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身体健康复查。经复查达不到体检要求或不适合学习已录取专业的,将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费按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住宿标准:一级公寓每生每年1200元,吸引公寓每生每年1400元。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2)为当年毕业生设置考研成功奖和优秀毕业生奖,奖励数量和标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3)学校对有科技创新、出国留学并成功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数量和标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7.企业奖学金

(1)奖学金:有TCL集团励志奖学金、邵康奖学金、旭日奖学金、中国移动奖学金、金融成长计划奖学金、安东尼奖学金。奖励数量和标准按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2)奖学金:真维斯奖学金、奖学金奖学金、鸿盛实业奖学金、嘉雅实业奖学金、金通奖学金等。助学金的数量和标准按照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8.帮助穷人的措施

(1)优先考虑勤工俭学岗位;

(2)对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发放助学金;

(三)发放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等。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一条招生监督和申诉。

联系部门:惠州学院监察室

联系人:黄鑫

监督电话:0752-2527273

传真号码:0752-2527273

电子邮件:jjs@hzu.edu.cn

第三十二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752-2527803

传真号码:0752-2527803

电子邮件:zsb@hzu.edu.cn

学院网站:http://www.hzu.edu.cn

招生网站:http://zs.hzu.edu.cn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于2016年3月经惠州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惠州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逐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惠州学院委托惠州学院招生办解释。本章程如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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