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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23-10-12 23:2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机构名称:广州华商职业学院。

第四条高等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4266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华商路1号;邮政编码:511300

第六条办学层次:大专(高等职业教育)

第七条办学性质:民办高校。

第八条学校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认证:根据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结业)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业证书,并提交广东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广州华商职业学院,证书类型:全日制大专毕业(结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处理普通全日制高校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各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所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第三批B线,高职3证。其他省(区、市)按始发省(区、市)的规定分批执行。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六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制度,招生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办的有关政策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内,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理、艺、3证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学生情况确定投资比例,投资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根据学生情况做出拨款

第二十二条各专业均无男女生要求。外语语言要求:无语言限制。英语是我校公共外语教学的语言。请谨慎申请非英语语言的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美术类专业定级时,按照考生文化成绩的40%和考生技术成绩的60%计算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我校技术学科(含体育、音乐、美术)第一次招生后如有剩余计划,第二次招生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专业志愿优先。分数的计算方法与第一次录取相同。

第二十四条对学习成绩的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文理类第三批专科的考生,必须在三次学业水平考试中取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次达到C级或以上。

在广东省,报考美术类的考生,学业水平考试三项中至少有两项达到D级及以上。

第二十五条省级招生办公室按当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分予以认定。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办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由学校优先录取。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教科发〔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疾考生,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因用人单位对应聘者身高有要求,男性身高低于1.68米、女性身高低于1.58米的应聘者应慎重应聘。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身体健康复查。经复查达不到体检要求或不适合学习已录取专业的,将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会计专业每人每年15000元,其他专业每人每年14000元。

住宿费:四人间空调宿舍每生每年1700元,六人间空调宿舍每生每年1300元。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校本助学制度:学院将根据家庭困难学生的情况,每学期为贫困学生提供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校内奖学金制度:对于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品学兼优的学生,学院每学年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评定优秀学生。学院有优秀毕业生,根据成绩给优秀学生颁发相应的奖学金。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二条招生监督和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和投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监察室。

联系人:邓秀芬

监督电话:020-32880099

传真:020-32880099

电子邮件:yb@gzhsvc.com

第三十三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20-32882222

传真:020-32832667

电子邮件:zsb@gzhsvc.com

学校网站:http://www.gzhsvc.com

招生网站:http://zsb.gzhsvc.com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校长讨论、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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