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高等学校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院全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院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3929。
第五条学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源中路248号。
邮政编码:510405
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
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广园中路511号
海珠校区:广州新港西路207号
越秀校区:广州越秀北路80号
滨江校区:广州市滨江东路远安新街75号
第六条办学层次:大专(高等职业教育)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学院挂靠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业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认证:根据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结业)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业证书,并提交广东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能
第十一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高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学院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省院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我院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与韶关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联合开展了三本至二本专科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学生在我院完成三年高等职业教育并达到相关条件和要求,经全部考试合格,取得我院毕业证书。通过转校选拔和考核的学生进入韶关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韶关学院的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十五条在广东省,办学层次录取批次属于第三批专业A;在其他省(区、市)的,按本省的规定或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投档要求的条件下,学院将根据考生意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专业录取按专业自愿优先的原则进行。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满后,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按照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相关专业科目成绩高者。
第二十一条考生专业志愿全部未被录取时,如遇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总成绩和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缺的专业录取,否则,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英语是我院公共外语教学的语言,非英语语言考生均可报考。同时,非英语语言的考生请谨慎申请。
第二十三条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技术科目省级统考,文化课总分高、技术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按一定比例从网上考生中录取。
美术类专业评分时,按照考生文化成绩的40%、技术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一次报考后美术统考专业有剩余计划的,第二次报考的录取原则是以院校志愿为主,在院校志愿的基础上采取以专业志愿为主的原则。分数的计算方法与第一次录取相同。
第二十四条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理科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必须在三次学业水平考试中取得等级成绩,且其中至少有一次成绩达到C级以上。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名)相同时,可优先考虑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录取专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在广东省内,报考我院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次学业水平考试至少有两次成绩为D及以上。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名)相同时,可优先考虑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录取专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经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分予以认定。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办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在学院优先录取。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高校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3号)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疾考生,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考生体检的专业要求
(一)视觉传达设计与制作、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有视觉要求,请色盲考生慎重报考。
(2)鉴于用人单位对应聘者身体素质的要求,请男身高165CM以下,女身高155CM以下的应聘者慎重报考旅游管理、会展策划与管理、酒店管理。
(3)食品专业
第三十条学生学费按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可在我院网站查询。住宿费:500-1200元/年,收费标准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学院目前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其中,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高校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2万元,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奖学金、贫困助学金、勤工俭学等。均按上级有关文件和学院有关办法进行设置和管理。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三条招生监督和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和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委办公室。
联系人:方树东
监督电话:020-86374467
传真:020-86383623
电子邮件:fsd@gcp.edu.cn
第三十四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20-86375471
传真:020-86375473
电子邮件:zsb@gcp.edu.cn
学院网站:http://www.gcp.edu.cn
招生网站:http://zs.gcp.edu.cn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于2016年4月7日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适用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委托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本章程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相关文章:
兰州大学2009年硕士招生简章
中国音乐学院2009年艺术本科专业招生简章
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招生简章
四川农业大学2007年在职兽医硕士招生简章
西南财经大学2009年艺术专业学生招生简章
辽宁师范大学2009年硕士招生简章
西北工业大学2009年招生简章
东北大学2009年自主选拔招生简章。
吉林大学2009年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
牡丹江师范学院2009年硕士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