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同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同济大学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院校。学校位于上海,本科教学主要在四平路校区(四平路1239号)和嘉定校区(曹安公路4800号)进行。
第三条我校将在规定期限内向符合本专业毕业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同济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人员,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根据教育部今年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我校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知识、能力、性格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五条同济大学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下设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督导组。
第六条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代表、教师、省级招生工作小组代表、校友和学生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战略和规划,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行战略决策和部署,审议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监督招生工作。
第七条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学校纪委书记、分管学生事务的副书记、教务处和招生办。负责招生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审查和监督,管理学校的招生工作,集体决定具体招生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的政策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
2.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分省、分专业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3.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我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情况;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审核;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同济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条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招生工作小组,在招生办公室领导下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同济大学面向全国招生。为促进地区间、城乡间考生入学机会的公平,我校统筹考虑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和各专业就业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我校根据各省招办提供的分数(含各省招办确认的全国高考加分)投档。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学生情况确定调剂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档案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六条江苏省考生,所选科目的学业水平必须达到2B(含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艺术招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要求,按照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在专业招生时,我校对省级确定的符合教育部政策的投档分数线最高认可20分(其中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及其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考生、烈士子女10分);不认可体育特长和艺术特长。经同济大学认定并经阳光平台公示的各类招生考生,执行相应的考生认定政策。
第十八条我校专业录取规则:先按第十五条规定调整考生分数,再将调整后的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再按其专业志愿录取。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差依次为2、0、0、0、0(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明码录取规则,即所有入档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成绩相同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优先录取;成绩相同、专业志愿顺序相同的考生优先考虑;成绩相同、专业志愿顺序相同、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理科数学、中外文、文科中外文、数学的顺序录取。艺术类专业录取不存在专业志愿的年级差异,按照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的录取规则执行。考生专业志愿全部录取后,不符合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调剂到其他专业;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辞退。
第十九条对于志愿依次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根据投档结果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则征集志愿。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会征集志愿。当征集志愿仍不足时,将剩余计划调剂到生源质量更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所有招生专业均无限制,如往届生、应届生、男女生。
第二十一条我校学生保送、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等专项招生项目,以及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我校招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厅〔2010〕2号)及我校制定的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第二十五条我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bkzs.tongji.edu.cn,招生咨询电话:021-65982643、65983643、65981523,传真电话:021-65981513,电子邮箱:tjzsb@tongji.edu.cn。学校监督部门的电话是021-65980710,电子邮件地址是jcc@tongji.edu.cn。
第二十六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同济大学名义从事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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