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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章程

2023-10-21 08:01:17

一.一般原则

1.为保证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保证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制定《北京大学医学部医学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教育部教函(2001)4号文件关于北京大学招生、北京大学招生章程和医学专业特点的批复。

2.北大医学部本科招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北大医学部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4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大学医学部普通本科生招生。

第二,机构

1.北大医学部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招生办、学科专家、医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医学部招生细则,确定各专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等重大事项。招生监督领导小组由医学部纪委书记、纪检监察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2.北京大学医学部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部务会议和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授权下开展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医学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分管教学的主任、纪委书记、医学部教育处主任、招生办主任。

3.医学部招生办公室是医学部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医学部本科生招生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国家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总体计划;

(二)拟定招生计划;

(3)根据需要成立招生工作小组,选拔和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四)组织招生宣传咨询,修订和发放招生简章;

(五)组织实施招生和新生注册工作;

(6)统计招生信息和招生数据的核对和归档。

三、规划与录取

1.在北京大学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医学考生特点,医学系各专业实行单独代码招生,单独设置投档分数线,单独招生。

2.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北大医学部坚持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和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数的比例、生源质量等因素,在往年招生计划数的基础上按省、按专业确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医学部取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学生质量控制和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

3.医学部只招收理科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招生投档比例,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4.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的情况下,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达到规定要求

7.北大医学部体检标准是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除其所列疾病不能被学校录取外,医学类专业将不录取色盲、色弱等不能准确识别颜色的类型人群。有下列情况者不适合医学专业:(1)凡矫正至4.8镜片,屈光度大于800度者;(2)一只眼失明另一只眼矫正至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3)双耳听力不足3米,或一耳听力达5米,另一耳完全聋;(4)斜视,嗅觉迟钝,口吃。新生身体健康状况以入学后体检为准。对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将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凡在体检中作弊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或退回户籍所在地。

8.医学部各专业考生按录取专业填报,填报时不改专业。

9.往届生和应届生录取时一视同仁,男女比例不限。

10.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考录取模式改革,医学部按照专业志愿填报规则在内蒙古自治区进行专业录取。

新疆民族预科生录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政策。

11.江苏省考生具体要求:选考科目为物理,另选考科目为化学,成绩为AA。必修科目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符合江苏省有关规定。符合上述条件者,按分数顺序投档,录取原则为先分数(不含照顾分),后排名。

12.完成学业并通过考试的学生将由北京大学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北京大学授予学位。

13.北大医学部学生学费:本科生6000元/学年。长学制学生按本科标准收取,进入二本学科的按当年同类研究生学费标准收取;住宿费1200元/学年。

四。补充条款

1.根据国家政策,北大医学部面向港澳台和侨联招收考生和调剂生,招收保送生,实行自主选拔录取。

2.北大医学部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一次性补助、学杂费减免等资助措施。在新生入学注册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3.高考顾问的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的依据和承诺。

4.学校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京大学医学部。

5.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2802223、82802191传真010-82802223监督电话:82805067。

网站:http://www.bjmu.edu.cn

通讯: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100191。

6.本细则将由北京大学医学部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大学备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卫生部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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