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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章程(2016年)

2023-10-23 16:37: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教育部依法办理招生工作的要求,保障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上海外国语大学,是一所国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与上海共建的大学,进入国家211工程。学校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文祥路1550号,邮编201620。

第三条证书颁发: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条件者,授予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招生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等各项条件,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五条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是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以校长为首,由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纪委监察部主任、招生办主任等组成。统一领导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和决定本科招生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教育部有关本科招生的政策和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负责落实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决议;

(2)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按省、专业编报学校招生来源计划;

(三)制定、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并根据教育部审核备案的章程制定专项招生简章;

(四)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我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客观公正地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我校招生中的有关问题;

(六)履行相应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

(七)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新生资格进行审查;

(八)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部全程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上海外国语大学面向全国招生。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努力促进区域和城乡招生机会公平,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按省、按专业确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批次、专业、学生人数及相关报考要求由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学校提取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学生质量,解决学校经费紧张问题

第十四条学校承认录取专业时已计入考生投档分数的政策性加分。对于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录取专业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再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确定。在考生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外语成绩相同的,依次优先录取实考高分者和相关科目高分者。相关科目成绩对比顺序:文史依次对比语文和文学,理工类依次对比数学和理科。如果个别科目分数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进行录取。当学校录取线上的考生不能满足专业志愿时,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符合招生条件,可以调剂到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予以辞退。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分数明确的录取方式,即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分数从高到低安排专业录取,并结合考生的专业意愿。

第十五条按照志愿投档批次顺序,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则征集志愿。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会征集志愿。如果征集志愿仍然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剂到生源质量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外语为英语的中学生可报考我校所有专业;俄语考生可以报考俄语和乌克兰语专业;德语考生可报考德语、德语(经济学)、希伯来语专业;法语考生可报考法语、阿拉伯语、希伯来语、越南语专业;西班牙语考生可以报考西班牙语和西班牙语(企业管理)专业;日语考生可以报考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日语)专业。

第十七条报考上海外国语大学所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省级招生办组织的高考语文口试,并通过考试(未在省级招生办组织口试的省区市除外)。上海考生的外语口语考试要求为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C(含)以上。

第十八条上海外国语大学的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专科项目(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按照教育部关于特殊类型招生的要求和当年招生简章执行。国家专项计划(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华侨和港澳台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招生。

第十九条考生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对新生资格进行审查。复审不合格的学生,按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5000元/人/学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德语(经济学)、西班牙语(企业管理),15000元/人/学年;超过专业培训p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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