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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大学201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3-10-28 04:40:48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保证大理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和《大理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大理学院,是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云南省省级综合性本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云南省教育厅。学校注册地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宏声路2号,邮政编码671003,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0679。学校有古城和下关两个校区,本部设在古城校区。

第三条凡具有大理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的,准予毕业,并授予大理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招生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五条学校招生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收和监督”的录取制度,由教育部领导,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

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招生的校领导、纪委书记和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隶属招生就业办公室,具体负责普通本科学生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现有16个教学学院,59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个学科门类。

第九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定位,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往年招生计划分配的基础上,参考各省区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在各省的招生专业、招生计划、选修科目及其他要求以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各专业详细介绍请参考学校网站。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面向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其中云南省分一、二批招生,全部在云南省外分二批招生。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二条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加分或降分等政策。但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取最高分,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三条外语要求:原则上以英语为语言。非英语语言考生入学后要做好参加英语课程的心理准备。

第十四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新生复试。对复试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被发现以欺骗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费标准:新生入学收费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准。具体为:艺术类:7000元/学年;教育文史类:3400元/学年;法律、经济、管理类:4000元/学年;理工类、农学类:4500元/学年;医学类:5000元/学年。

第二十二条住宿费标准:住宿费(每生/学年):800-1200元。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样化的学生资助制度。提供经济资助,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咨询和联系方式:

1.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大理镇宏声路2号

2.邮政编码:671003

3.招生咨询电话及传真:(0872)2219959 2219956

4.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872)2219909

5.学校网站:http://www.dali.edu.cn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各种媒体摘编刊登的章程内容如有误解,以我校刊登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信息,学校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大理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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