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障大学生顺利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招生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楚雄医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代码为14013,主办单位为云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云南省教育厅。
第三条学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东升西路。
第四条楚雄医学院贯彻教育部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落实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措施,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招生办是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条件、学科特色和专业内涵的建设与发展;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和培养工作;组织招生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生执法监督领导小组,由纪委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工作纪律
第九条招生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教育部招生纪律,以及招生省(市、区)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招生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非招生工作人员透露录取进展情况。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和学科发展情况,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校党委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制定不同专业、不同省份的招生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准入原则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并按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定和程序录取。
第十四条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材料从高分到低分,第一志愿考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的,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如考生总分相同,志愿相同,则依次比较考生语文、数学、英语、综合成绩,择优录取。招生省市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对总分相同的成绩已制定比对原则的,以招生省市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原则为准。
第十五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学校可以拒收的疾病外,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取医学生
第十七条由于医学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建议身体不好的考生不要报考,否则会影响今后在本专业领域的就业。新生入学后,学校会进行身体复查。复审不合格者,视情况处理,直至取消资格。
第十八条凡被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录取资格,退回户籍所在地。
第十九条招生计划在招生省市经省级招办调配后不能完成的,学校有权将本地区的计划调剂到生源好的省市。
第二十条考生在录取工作中加分或降分,按省市年度招生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学费、住宿费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原则进行。具体收费标准按云南省发改委、楚雄市发改委标准执行,即学费5000元/生/年,住宿费400至1200元/生/年。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需缴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和教科书费。
第二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一新生可以在入学前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困难学生补助。学校建立了集奖学金、助学金、资助贫困学生为一体的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支持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学校位置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学校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
第二十五条联系方式:
电话:0878-3875439
传真:0878-3875439
邮政编码:675005
E-mail:e.v.o@126.com
http://www.cxmtc.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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