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戏剧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院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直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400号。
第三条我院本科招生对象为: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件的考生、华侨、港澳台省省考生。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的有关规定,我院成立了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院本科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审核年度招生简章、招生章程,讨论决定其他重大招生事宜。
第五条成立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教育招生委员会,实施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院长和书记是招生委员会主席,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是招生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第六条我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我院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各部门成立由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部门的专业考试。
第七条我院设立招生考试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考试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八条我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不分省编制招生计划。艺术类和理科类考生同时招收,招生层次为本科。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戏剧作曲)学制五年,其他专业学制四年。
第九条在我院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必须参加2016年高考。
第十条凡报考我院的考生(含专业免试推荐生),必须参加所在省的艺术类统考,并按本省要求参加相应的专业考试。考试时间、科目和要求按照考生所在省的规定进行。通过统考(不涉及省统考的专业除外)并取得我院专业考试合格证书的考生,有资格被我院录取。
第十一条华侨、港澳台省省考生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报名方式和考试要求与内地学生相同。专业通过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我院网站下载《专业考试合格证》。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按省港澳台侨联合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到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生办公室、北京市高中招生办、厦门市高中招生办、香港考试局、澳门中国旅行社等地报名,参加统一的文化考试,简称“联招考试”。
第十二条我院本科录取规则:
(1)我院录取时,不分文理,自主划定colle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四条招生计划、专业考试时间地点、报考程序、考试科目及要求详见《中国戏曲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我院在高考语言上不限制考生语言。但公外课程只开设英语,非英语考生请认真填写表格。
第十六条我院对江苏省考生必修科目不作总体成绩要求,以本省艺术类考生要求为准。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我院将对新生进行统一复查。复试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歌剧表演、歌剧器乐、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歌剧作曲)专业免学费;戏剧、影视文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每学年8000元;其他专业每学年1万元。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八条我院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在规定年限内符合招聘方向毕业要求的,由我院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高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我院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前辅导班。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我院名义举办考前辅导班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通过我院阳光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发布。如对各种媒体摘编公布的章程内容有任何误解,以我院公布的完整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我院招生咨询电话为010-63339858,官网为www.nacta.edu.cn,本科招生网网址为www.zs.nacta.edu.cn,招生监督办公室电话为010-63351562。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我院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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