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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农学院普通本科和高职院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北京农学院招生工作实行“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北京农学院。
第五条办学性质:北京市是公立高等学校。
第六条办学层次:研究生(含专业硕士)、本科生、高职(专科)、成人高等教育。
第七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
第三章招生机构
第九条学校应当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主任,教务处、学生处、纪检监察室、宣传部等部门负责人,国际学院、城乡发展学院校长,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全面负责北京农学院招生工作。
第十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招生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北京农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农学院普通本科和高职院校(专业)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十二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招生制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北京农学院在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
第十三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综合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往年录取率、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按省和专业确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学校按招生计划数录取考生,不预留招生计划。招生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根据各省学生情况确定我校招生比例,招生比例控制在100%-120%之间。
第十四条平行志愿中所有志愿者一视同仁;对于非平行志愿考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的学生人数不足的,从后续志愿的考生中依次选拔。对于进入范围内的考生,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的专业,专业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若考生总分相同,文科考生按综合文综、语文、英语、数学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理科考生按理科、数学、英语、语文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艺术类专业要求考生艺术类成绩高于本科生源合格线10分,文化课成绩不低于本科生源最低控制线。录取应该根据总sc排名
第十五条江苏省学校录取规则为“先定级后定级”的办法,要求选考科目为:理工类物理、文史类历史,其他科目不做要求。要求学科等级为B B及以上,要求学科等级为4C及以上。对进入档案的考生,如分数相同,则按两科原始分数和附加分数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仍相同,则按选考科目的高低进行选考;如果还是一样的话,就按照四门必考科目的水平来选。在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实行“在1:1招生计划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高职(专科)录取按照北京市高职高专统招政策执行,各专业要求的科目和成绩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在HKCEE科目和成绩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按高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总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考生所报专业达不到要求但有调整余地的,学校将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整。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将被辞退。
第十八条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对在档案提档和专业分配中有加分的考生只取最高分。
第十九条考生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色盲色弱考生限报考生物技术、生物工程、应用化学、农学、种子科学与工程、园艺、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含专科)、风景园林、环境设计(不限色弱)、林学、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包装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中英合作办学、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农业资源与环境、中澳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本科)、会展策划与管理(专科)动物医学本科学制五年,其他本科学制四年。
第二十条学校录取时,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往届学生和应届学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英语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本科)和高职院校(专科)的公共外语课程,其他专业不限。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招生时在第二批B及以下单独计划或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新生后申请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时,高考成绩必须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最低录取分数线(艺术类专业除外)。
第二十三条根据学校的专业性质和培养目标要求,学校不接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双培计划招生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招生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录取后,学校将公布
高职(专科)专业:休闲农业、动物医学、农业经济管理免学费,其他专业6000元/年/人。
住宿:900元/年人,1200元/年人。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助学贷款等配套制度,鼓励和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1.农业奖学金:特等奖2000元,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
2.专业奖学金: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500元,三等奖700元。
3.非农业奖学金:特等奖4000元,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4.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获得8000元国家奖学金。
5.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贫困成绩突出的非农业学生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6.北京市国家奖学金:非农业贫困学生可获得北京市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2300-4500元。
7.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00元。
8.助学贷款:学校积极为每位贫困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9.勤工俭学:学校鼓励勤工俭学,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联系信息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10-80799334(传真)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投诉电话是010-80795693。
网站:www.zsb.bua.edu.cn
电子邮件:buazsb@163.com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北京农学院招生办
邮政编码:102206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招生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农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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