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推荐阅读《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招生章程》。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校”的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三条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工作实行“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中国政法大学。
第五条报名代码:10053。
第六条办学性质:全国重点大学直属教育部,重点建设院校为“211工程”、“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2011计划”项目。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和研究生。学校类型:普通高校。
第八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证书颁发: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条件者,授予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地点:北京市昌平区付雪路27号。
第十一种培训模式:
1.标杆文化模式
基准学制为四年。学生入学后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在三到六年内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授予学位条件的学生,可获得本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2.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
基准学制为五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从第三学年开始攻读双专业双学位。在规定时间内修完两个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毕业时可获得一个毕业证书和两个学位证书(如果两个专业属于同一学科,可获得一个学位证书)。
3.辅修专业培养模式
基准学制为四年。学校在四年基准学制的基础上,对本科生实行辅修制。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辅修本专业。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专业课学分后,可申请中国政法大学辅修证书。辅修专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辅修专业对应的学士学位(主辅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取得学位证书)。
4.学科通识教育+专业培养模式
基准学制为四年。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专业学生在经过一年半的通识教育后,根据学生意愿、日常表现和考核情况,自主选择行政管理和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进入专业培养。选择通识教育加专业培养模式的学生,第三学年仍可考双专业双学位。
5.双学位加硕士的培养模式。
选择学习德语、英语双学位(第二专业应为法学)的学生,将获得文学学士学位和法学学士学位,由学校综合评定,各选拔10名学生,进入比较法研究所,学习两年,完成学业,准予毕业,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6.法学专业培养模式
法学专业是学校的特色专业。学校根据学院的师生规模,将法学专业的学生随机分为民商经济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和Crim
学制六年。学生在法学院学习,分两个阶段接受培训。第一阶段是四年基础学习阶段,按照培养计划完成教学进度。必修课排名前90%并通过考试的学生可以进入第二阶段,即两年制应用学习阶段。通过应用学习阶段后,允许毕业,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8.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验班)
学制四年。学生在前三年修完法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达到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并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第四学年,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国外合作大学按其录取标准审核录取后,在本校完成一年学习的学生可获得LL。这个学校的硕士学位。
9.经济学的培养模式(成思危现代金融精英班)
经济学(成思危现代金融精英班)由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科学院大学联合培养,旨在培养经济金融高级专门人才。学生完成本科规定的学制内的全部教学和实践环节,准予毕业,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同时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数学课程并通过考试,授予理学学士学位。第四学年,学校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选拔部分学生推荐进入中国科学院大学攻读硕士学位。
10.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虚拟实验班)
Law(虚拟实验班)是基于因材施教的培养理念和“一个专业多个培养项目”的单独培养机制。法学(虚拟实验班)不按独立专业单独招生,而是在普通法学专业学生入学后进行选拔,不改变院校隶属关系,不单独开设实体班,实行自主培养计划。目前已开设实验班,培养法律西班牙语特色人才和法律学术精英人才。
11.国内外名校交流培养模式。
为了丰富本科生的学习经历,学校与国内外多所著名大学签订了校际交流协议。学校选派学生到对方学校学习,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内名校交换交流培养实施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承认学生在交换期间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
第三章组织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改革的前期调研;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和培养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向招生委员会提交招生计划草案;开展招生宣传;组织实施新生入学和复试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学校纪委和监察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学校成立了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本科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六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
第十八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原则上考生档案比例低于105%。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将被辞退。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原则上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低于105%,按100%计划录取。
对于未完成计划的省(市、自治区),学校将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本科第一批志愿。征集志愿不能完成计划的,剩余计划收回。
根据江苏省高校录取办法,学校对江苏省考生要求的最低分数线为B B本省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选拔考生最低分数线要求为BB。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的录取模式,学校在内蒙古实行“1:1招生计划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学校各专业不区分、不限制往届学生和新生。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的情况下,学校将优先考虑分数和无专业级差,根据考生的填报成绩和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综合考虑,择优录取。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参考考生高考原始成绩、专业志愿顺序和相关科目高考成绩。
相关学科高考成绩对比顺序如下:经济学、经济学(成思危现代金融精英班)、应用心理学专业依次对比数学、外语、语文;英语、德语、翻译专业依次对比外语、语文、数学;其他专业依次对比语文、数学、外语。
第二十条考生体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的相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试和体检,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国防生体检参照军队院校体检标准执行。侦查专业提前录取,学校不单独组织或参加公安院校的政审、体检、面试,录取参照公安专业体检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为武装警察部队招收和培养国防生。只提前招男生。具体招聘信息见《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武警国防生招生简章》。除国防生外,其他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二条除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校专项计划外,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分数(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全国高考加分项目)按专业投档招生。对于有多项加分的考生,只计算其中一项最高分。
第二十三条英语和翻译专业只招收外语为英语的考生,德语专业只招收外语为德语和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外语不限。报考英语、德语、翻译专业的考生须有外语口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国家
第二十六条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京建(合)字[2000]217号)的规定,我校英语、德语、翻译专业学费每学年6000元,其他专业每学年5000元。对于选择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的学生,从第五学年开始,学校按照基本培养成本收取学费。选择双学位加硕士培养模式的英语、德语专业学生,从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起,按照研究生的收费政策和实际培养成本收取费用。在应用学习阶段,法学专业学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班)按法律硕士收费标准收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出国交流学习的费用根据具体项目确定,由学生自行承担。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学生住宿收费标准及管理的通知(试行)》(京建(r)字[1999]014号)和《关于2003年北京市高校校内新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函》(京建(r)字[2003]348号)的规定,本科住宿费为每年650/750/900元。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优秀本科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竞赛获奖者和志愿服务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和资助措施,主要包括:(1)协助中国银行在校内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2)学校有勤工俭学基金,学校勤工俭学中心提供各种勤工俭学机会;(3)学校有困难补助,定期或不定期资助生活困难或临时困难的学生;(4)国家对家庭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金等资助项目;(5)学校还联系社会各界人士,在学校设立各种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本科生可以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具体条件和程序见《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www.cupl.edu.cn/zs
电话010-58909122
自动传真010-58909922
邮寄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付雪路27号
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
邮政编码:102249
招生监督电话010-58909069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颁布后,如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高考招生政策,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及时进行调整,并另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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