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权益,确保我院2016年高职高专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
学院代码:13771
高等学校全称: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高等学校性质:省属院校
大专水平:高职(大专)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8号。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隶属于福建省教育厅。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校是教育部人才培养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50强高校,福建省示范性职业院校,福建省连续五年文明学校,福建省毕业生就业优秀院校,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 福建省软件应用型人才重点培养基地、福建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福建省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先进单位、闽台人才联合培养计划学院、海峡两岸专业英语教师交流培训基地。
第三章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院的日常招生工作。
第五条高校招生工作在高校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招生层次、招生批次和招生计划
第六条福建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各专业按省市招生办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七条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各专业学生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省份、专业和计划,请以各省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咨询书为准。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八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德智体全面衡量,根据各省市高招办实施的招商政策,按照考试成绩高低和志愿排序择优录取。
第九条福建省按照专业平行志愿原则从高到低录取;其他招生省份遵循本省录取原则,按照考生考试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按专业顺序招生时,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时,如愿意服从专业调剂,从高分到低分随机调剂到计划不足的专业,直至达到满额。
第十条在同批次录取控制线第一志愿人数不足的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可将报考我院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作为参考志愿投档;如果学生人数仍然不足,我们医院可以分配剩余的en
第十四条符合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规定的照顾政策的,享受相应的入学照顾政策。其中,福建省考生(含普通高中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闽招卫〔2015〕3号)规定享受相应的录取和照顾政策。
第十五条同时享受多项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最好的录取照顾政策。
第七章奖学金、助学金和贷款的设置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金额分别为8000元、5000元、4000元和2500元。
第十七条学院还提供学术奖学金,金额为(3000元、1500元、1000元)。此外,学院还提供专业奖学金和勤工俭学。
第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向银行或学生原籍申请助学贷款。福建省考生可按生源地贷款政策向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贷款。
第八章入学查询和入学监督及报告措施
第十九条高校招生采用远程网上招生。考生可通过生源省招生办提供的渠道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也可登陆我院网站招生查询系统查询录取结果。招生结束后,学院将通过邮件通知考生。
第二十条学院应当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实施招生阳光工程,通过学院招生网站公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服务、招生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和调查情况。招生期间将设立招生举报投诉电话:0591-88020035,电子邮箱:fftsjc@163.com。
第九章其他注释
第二十一条新生报到后,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核,发现不合格者,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查实,一律取消学籍,退回户口。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学费应当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标准幅度收取。除广告设计与制作、产品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等专业外,学费为7200元/学年,计算机(含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技术等专业)、动漫设计与制作、物联网应用技术学费为9000元/学年,国际金融(中德合作办学项目)学费为15000元/学年,会计(中澳合作办学项目、中加合作)以上收费以价格委批准为准,在具体专业及收费详情请以各省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住宿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2006)418号文、[2007]74号文、[2009]345号文规定的标准收取。住宿费900.12万元/学年(含六人900元/学年,四人1200元/学年);学生入住空调宿舍的,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闽价费〔2012〕29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其中六间收取70元/学年人,四间收取100元/学年人)。
代理费项目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学生学费的退还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收费〔2006〕154号文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应当给予奖励
网站:www.fibec.cn
电子邮件:ffts_z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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