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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理工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24-01-08 15:54: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高校依法招生和阳光工程招生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教育部和福建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福州工学院的高职高专和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名称:福州职业技术学院(GB代码:13773)

教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招生层次:本科和专科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四条各高校2016年具体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录取工作

第五条学院成立以校长为首的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2016年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办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建立以分管校党委纪律网站统计检查的校领导为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第六条凡报考学院的考生,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具体体检工作按照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招生性别比例和外语要求不限。

第八条学院要求考生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九条学院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根据国家和省高考的规定和程序,以及分数线,择优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在确定考生专业时,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专业之间不存在分数差异。

第十二条根据各省级教育考试院关于降分录取的规定,在院校录取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填报院校的考生可享受最低录取控制线下的降分录取政策。

第十三条报考美术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以生源省美术省级统考成绩为准。美术类考生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和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美术综合成绩=考生文学考试总成绩的40%,考生省统考成绩为2.560%。

第十四条其他照顾政策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具体分省和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录取结束后,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和学院网站上公布录取结果,录取结果公布后统一发送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学院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学校最终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闽价〔2006〕154号文件执行。学院为优秀学生提供奖学金,为勤工俭学提供工作。贫困家庭学生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奖学金

第二十条招生过程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维护考生利益。招生工作在学院督导部的监督下进行。考生及其家长和其他人员对录取过程和结果有疑问或意见的,可向高校招生监督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0591-62990012)。

第二十一条电话:0591-62990018

招生办邮寄地址:福州市连江县潘渡

邮政编码:350506

联系老师:陈老师,正式老师

学校网站:http://www.fit.edu.cn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招生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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