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障我校2016年高职高专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学院的全称、类型和所在地。
1.学院全称: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国家代码13970)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艺术院校。
3.级别:专科。
4.学院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区西江滨大道学院路8号(闽侯市民广场旁)
第二条组织结构及其职责
成立由主管院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高职招生工作的开展,制定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确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实施方案,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第三条专业和招生计划
2016年我院高职招生计划文理兼收,具体招生专业和计划详见我院2016年高职招生简章。
(1)省内招生专业:(具体招生计划数以福建省教育厅下发文件为准。):
专业名称学制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艺术设计、美工、茶艺与茶叶营销、播音与主持、公共文化服务与管理、服装与服饰设计(二)省外专业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相关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公布为准):
专业名称学制招生省份音乐表演3面向湖南、河南招生舞蹈表演3面向湖南、江西招生艺术设计3面向湖南、江西招生艺术3面向江西、河南、山东招生茶艺与茶叶营销3面向湖南、江西、安徽、广西招生公共文化服务与管理3面向湖南、安徽、河南招生服装与服装设计3面向湖南、江西、河南、安徽、山东招生第四条招生原则
1、学院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2、身体健康要求,参照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学院不予录取。
3.招收新生男女生比例不限。
4.福建省录取原则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按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省外招生录取原则以湖南、江西、安徽、河南、广西、山东等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办法为准。
第五条学生待遇
高职院校入学新生属于国家计划内,学籍管理、学费、学历文凭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学生相同,同时享受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高校奖助待遇。
第六条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2000)费字245号和交(2011)74号收费规定,我院收费标准如下:
学费:7200元/学年;
住宿费:根据宿舍条件不同每学年500元-1200元;
代理费:代理费(教材费)500元/学年,每学年末结算,多交少交。
学费退还:退学考生可按省物价委、省财政厅、省教委(2005)收费435号文的规定申请退还相应学费
第七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和证书种类。
根据有关规定
厦门大学2009年体育特长生招生简章附件
山东大学2009年保送生招生简章。
北京大学2008年文学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中国音乐学院2009年艺术本科专业招生简章
东南大学2009年自主选拔招生简章。
厦门大学2009年体育特长生招生简章
哈尔滨工业大学2009年硕士招生简章
浙江海洋大学2008年硕士招生简章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2008年硕士招生简章
电子科技大学2009年硕士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