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福州大学(GB代码10386)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高校。创建于1958年,现已发展成为一所理工科结合,理、工、经、管、文、法、艺协调发展的重点大学。
第三所学校位于福建省省会福州。福州有旗山、宜山、潘通等几个校区,厦门有集美、鼓浪屿、泉港等,占地4200多亩。主校设在福州大学城旗山校区,美术与工业设计学院设在厦门集美校区,闽台合作项目学校设在福州潘通校区。化学工程与工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三、四年级在泉州泉港校区培养。
第四条学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招生监督机制,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严防招生权力寻租。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自主招生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要求
第八条各省、各专业学校招生计划详见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编制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九条学校使用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除了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言考生外,其他专业的外语考试都没有语言要求。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当地招生机构组织的统一外语口语考试。新疆考汉的学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语文考试。
第十条学校支持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和重庆万州区,以及美术类厦门、石化类泉州的定向招生计划,只招收在上述地区连续三年高中就读且在当地实际参加高考的考生。
第十一条学校所有专业不设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会根据入学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三条学校认可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相关加分政策,根据加分后的分数分配专业或计算综合成绩。
第十四条一般专业录取原则
1.学校专业调配分为三轮:
第一轮: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分布情况,学校按第一专业志愿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投档
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合格线。我校所在省份的考生还须取得我校考试的专业证书,并首次报考我校。在各省级招生部门的备案范围内,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语文、综合、外语、数学的顺序确定考生排名),第一专业与第二专业设置2分的成绩差(综合成绩100分)。在考生专业志愿未被录取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空缺专业。综合得分为10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美术综合成绩=考生文化成绩40分+考生专业成绩60分。
音乐学综合成绩=考生文化成绩满分30+考生专业成绩满分70。
注:艺术类项目的方式和比例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原则为准。
我校美术专业校考满分200分,音乐校考满分100分。
第十六条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则,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和我校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学籍管理和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福州大学根据《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对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的人员,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根据闽架费[2004]16号、闽架费[2004]213号、闽架费[2012]411号、闽架费[2013]355号、闽架费[2014]257号等文件规定,美术专业、音乐学专业学费每学年9360元。
第十九条根据民加费[2003]535号、民加费[2004]437号、民加费[2005]483号、民加费[2006]355号、民加费[2011]101号、民加费[2012]299号、民加费。学生公寓住宿费按每人950-1000元/学年(六间)或1200元/学年(四间)收取,空调宿舍每人70元/学年(六间)或100元/学年(四间)收取。
第二十条以上费用按福建省物价局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还办法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激励和补贴政策
第二十一届杰出新生奖
学校根据录取情况,择优给予新生录取奖励,奖励人数为35人。其中,一等奖5名,每名奖金人民币1万元;二等奖10名,每名奖金7000元人民币;三等奖20名,每名奖金4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学生资助制度
为了帮助贫困家庭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1994年,学校提出了绝不让一个愿意学习、有前途、愿意工作的学生因为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目标。经过十余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我校现已形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学费减免、孤儿全日制资助计划、临时困难补助、师生社会支持和爱心捐助、贫困学生免费保险、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学校每年总经费近5000万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教育部和教育部制定的相应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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