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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24-01-12 07:22:5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校精神,进一步巩固阳光工程成果,做好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确保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16年本科生招生。

第三条学院名称为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GB代码:12992)。创建于2001年,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批准,实施全日制本科教育的独立学院。学院注册地址为:福建泉州南康美开发区康源路8号。康美校区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南康美开发区康源路8号(邮编:362332),梅林校区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刘梅南路1号(邮编:362300)。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高校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2016年招生的本科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数字媒体艺术、通信工程、信息工程、应用化学、环境科学、生物工程、生物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电子信息工程、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城市管理、汉语言文学、广告学。

第七条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计划已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省(区、市)和专业的具体招生计划、办学点地址和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在高校网站上公布。各省、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区、市)招生部门编写的《考生志愿填报手册》。

第四章专业准入条件

第八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于考外语的考生,但学院只安排以英语为基础外语的教学。

第九条除章程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号文件(教〔2003〕3号)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准入原则

第十条学院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普通文科本科录取办法,由学院根据各省(区、市)的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采用专业自愿调配的原则。在分数相等的情况下,学院会根据考生的专业和分数进行排名,并综合考虑考生在相关学科的成绩和特长。

第十二条福建省艺术类录取办法根据福建省招委〔2016〕4号文件精神,对高考文化考试、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省控线的考生,按综合成绩投档,具体投档时间为

第十三条福建师范大学的高校招生工作在纪委监察局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如有疑问,考生可向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招生督导组投诉,也可向福建师范大学监察室投诉。

第十四条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六章其他

第十五条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少数学生因特殊原因要求调整专业的,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方可转入相关专业。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后方可注册。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文件费[2007]157号和[2013]172号,新生按学分制收费,即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城市管理、广告学、汉语言文学等5个专业应修满160个学分,每学分375元,学费标准相当于1.5万元/生年;应用心理学、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通信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应用化学、环境科学、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生物工程、生物技术、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服装设计与工程、土木工程等十七个专业应修满164学分,每学分390元。学费标准相当于15990。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应修满165学分,每学分412元,学费标准折合16995元/生年;学生的住宿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费1200元/生年,1000元/生年,800元/生年。如遇价格调整,以上收费标准须经省物价局批准。休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代理费按闽价〔2005〕435号文件有关规定偿还。

第十七条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准时到学院报到,并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继续实施一档多投录取模式改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果不能按时报到,必须提前书面请假。未按规定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为了保证新生的质量,学院在新生入学后会根据相关文件对新生的材料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核。经复核,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报省级招生部门批准,取消其到我院的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我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现行的资助政策主要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生源地信用贷款、勤工俭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合格毕业生由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授予相应学士学位,以上证书均由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

第二十条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5-86698989和26990996。

传真:0595-86654241,86676600

联系人:朱老师、陈老师、张老师。

电子邮件:zjb@mnkjxy.com.cn

网站:http://www.mnkjxy.com

邮寄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康美开发区康源路8号(362332)

录取查询(高校招生网站):http://zsjy.mnkjxy.com/zsw/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果前面的内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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