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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2024-01-31 15: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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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本科生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和《中国人民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的全称是中国人民大学。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邮政编码为100872。

第三条我校中国法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我校与巴黎索邦大学、保罗-瓦莱丽大学、凯奇商学院共同组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附属于我校的非独立法人,按照单独的学校代码招生(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学校位于我校苏州校区,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仁爱路158号,邮编215123。

第四条我校以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和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各类人才,包括各级普通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成教本科生和留学生。总部和中国法学院培养的本科生由中国人民大学颁发学历证书,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文凭。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五条我校本科招生的组织机构分为三级:招生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就业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招生工作,下设本科招生工作小组;招生和就业办公室是执行机构。

第六条招生就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本科招生的有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衔接教育部本科招生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向本科招生委员会报告本科招生工作进展情况,向本科招生委员会成员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三)起草本科招生重大问题的初步解决方案,收集和统计本科招生重大问题决策所需的信息;

(四)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分省、分专业编制并报送本校招生计划;

(五)起草、报批并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六)组织招生咨询和宣传工作,根据需要在各省(区、市)成立招生组;

(七)授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识别和处理违规考生,并将违规事实报告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

(八)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我校招生中的有关问题;

(九)履行相应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

(十)配合学校完成新生的复查工作;

(十一)支持相关招生管理部门向c

第十一条我校预留少量计划,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总招生计划的1%。

第十二条预留计划,坚持质量第一、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在优质生源所在省(区、市)我校招生。

第四章招生类型和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包括普通本科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特殊类型招生包括自主招生、专科计划(梦想成真)、免试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生、国防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侨学生等。其中,自主招生、免试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班、港澳台学生按招生简章要求参加我校组织的校考测试;高校专项计划(梦想成真计划)需要按照招生简章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第十四条根据教育部今年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我校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水平,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投档时,对于教育部和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国家政策性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中最高的一项,最高不超过20分。除特殊类型招生外,我校不承认任何降分投档政策。

第十六条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由我校按照实际考试成绩的排队顺序进行录取和退档。在实际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政策加分考生。如果没有政策分,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的顺序对比高考单科成绩。如果个别科目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进行加试招生。

第十七条我校在录取专业时,对专业志愿设置1分的分差,专业志愿之间分差相同。所有已入档考生按实际考试成绩排队,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其实际考试成绩将失去一个年级差,进入第二专业志愿队列,以此类推。同一专业招生时,考生同等基准成绩相同的(同等基准分为考生实际考试成绩减去专业水平差异),优先录取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八条不能满足全部专业志愿的考生,按其实际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调剂,直至招生计划满。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被辞退。

第十九条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时,选考科目成绩要求为A、A,自主招生要求为2B,高校专项计划(圆梦计划)、国防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要求为2B。艺术类招生选考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我校在专业招生时,承认江苏省规定的文理科奖励分,实行分级分数线录取规则。具体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今年普通高校录取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我校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分级分数线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我校可接受第一批次和第一批次提前批录取的非第一志愿考生,条件是录取人数

第二十七条特殊类别招生办法,按照我校今年的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合格生源通知书和教育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艺术类专业只录取在我校专业测试合格并通过省艺术考的考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新生复试。对复试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学费标准:外语专业每学年6000元,艺术专业每学年10000元,中国法学专业每学年60000元,其他专业5000元。如果今年国家调整本科学费标准,我校将按新规定收取学费。

第三十条住宿标准:根据不同住宿条件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一般每学年650-1200元;中国法学院学生在国内的住宿费约为2200元/年,留法期间将按照法国大学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阳光招生热线:400-0123-517,纪检监察举报电话010-82509918,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网址:www.rdzs.com,电子邮箱:zsb@ruc.edu.cn。各省(区、市)招生组联系方式请参考阳光招生信息平台。

补充条款

第三十二条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各种媒体摘编公布的章程内容如有误解,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我院以往有关招生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立即废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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