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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2024-02-02 14: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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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有序开展我校2016年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择优录取。

第二条学校性质及简介

1.学校名称: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2.学校地址:江苏省句容市文昌东路19号。

3.办学类型:国有和公办。

4.办学层次: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

5.招生计划:我院面向江苏、山西、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贵州、内蒙古、宁夏、青海等21个省市招生。分省份、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考生也可登陆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或微信平台(微信关注:江苏农林)查询。

6.学费标准:鉴于2016年新版高职专业目录中学费分类不明确,具体收费标准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正式备案文件为准。届时,我院将及时在招生网站上公布各专业的详细学费标准。住宿费1200元/人/年,学生公寓网络覆盖,配有空调,生活设施齐全。

7.证书发放:符合相应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8.就业情况:招生专业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学校毕业生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8%以上。自2005年起,连续十年被评为“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2008年被列为首批“江苏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学校”,2009年被评为“全国就业工作先进集体”,2012年被列为首批“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2015年被教育部授予“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50强高校”称号,已建立稳定的毕业生就业基地670余个。毕业生就业区域在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毕业生就业质量较高。

9.升学: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考试院相关规定,我院学生可参加“专升本”和“专升本”,提高学历。

第二章准入规则

第三条根据考生在投档中的表现,录取原则是公平、公正、择优。

1.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男女比例不限。

3、实行远程网上录取,调档比例以江苏省教育厅和考试院安排为准。

4.江苏省的录取规则如下:

普通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等级要求4C1合格,对入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排序,再安排专业录取。对所有已入档考生的检索完成后,未安排专业的考生,如提交报告并服从专业调剂,可转入未满录的其他专业。

艺术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不超过3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进入档案的考生按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排序,音乐成绩按考生专业成绩排序,专业安排录取。在检索到所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候选人后

第五条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毕业学校或单位领取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如考生所在省(区、市)计划统一寄送个人纸质档案,新生需取得相关证明)、党团组织关系材料,报到时交学校。

第六条新生不需要迁入户口。

第七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和体格检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经调查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退回原籍。

第四章助学奖学金和贷款

第九条学院有完善的奖学金体系,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内部奖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每生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生3000元。贫困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在生源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每人每年8000元(2016年具体贷款额度以江苏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件为准)。同时,学院还通过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五章监督机制

第十条为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我校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纪律,建立一套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实行阳光招生。学校纪检部门全程参与招生的每一个环节,并设立举报邮箱和举报电话(0511-87290708)。各招生批次录取结束后,招生办将及时在我院招生信息网和微信平台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一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按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相关证明提前向学校招生办申请延期注册。逾期不报到请假者,按自动放弃录取资格处理。

第七章招生咨询方法

第十二条电话:400-105-6166;(0511)87290888

传真电话:(0511)87290202

学院网站:http://www.jsafc.edu.cn

招生网站:http://zsw.jsafc.edu.cn

微信号:江苏农林

QQ咨询群:16882562,59245956,67200809,67201006。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适用于2016年高校招生。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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