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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长安大学兴华学院招生章程

2024-02-07 12:29:5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法律、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长安大学兴华学院。

第三条学院代码:14034

第四条学院地址:陕西省Xi市扶余路81号

第五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六条学院性质: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

第七条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八条我院根据教育厅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分省份、分专业制定招生来源计划,并通过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入学考试

第九条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高考。

第十条根据我院各专业的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录取后学生的外语课程全部为英语。参加非英语语种全国统考的考生,入学后需要重新学习英语。这类学生请谨慎申请。

第四章入学

第十一条学院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相关省(市、区)制定的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候选人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和选拔;换挡比例在其所在省(市、区)执行。

第十三条在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份,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情况下,我院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录取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录取,遵循自愿原则。专业安排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意愿。

第十四条不设专业级差,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当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在我院招生范围内录取受专业调剂的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

第十五条艺术类专业录取,我院承认学生所在省(区、市)的专业统考成绩,当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同时达到规定的提高线时,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六条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我院可在生源地省级招生办的协调下,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我院认可各省(区、市)高考加分政策规定,按照加分后的分数排序调剂录取。

第十八条我院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男女考生和原考生同等对待;没有比例限制。

第五章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由长安大学兴华学院授予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长安大学兴华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院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学生提供相关行业双向就业招聘会等就业平台。学生通过院校推荐和个人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让毕业生顺利找到工作,省教育厅发放就业登记卡。

第六章其他

二十秒

第二十六条我院招生办联系方式:

电话:029-8875180088751079(传真)

地址:Xi市富裕路81号长安大学兴华学院招生办,邮编:710077

网址:www.chdxhxy.com邮箱:zhaob@chdxhx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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