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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2024-02-19 12:39: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京监〔2015〕1号)等规定和文件,为进一步落实“依法执政”要求,巩固“阳光工程”成果,做好2015年高考本科招生工作。

第一章全称、地址和办学类型

第一条学校全称:福建工程学院(GB代码:10388)

第二条学校(校区)地址:

旗山校区(本部)学校地址为:福州市大学新区学院路3号;

闽台合作项目(海峡工学院)学校地址为:福州市大学新区学院路3号;

鳗溪校区(国脉信息学院)的办学地址为:福州市晋安区鳗溪学院路;

潘通校区(软件学院)的校址是: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园软件大道89号。

第三条办学类型:公立高等学校

福建工程学院闽台高校联合人才培养项目(海峡工学院)由福建工程学院与台湾省内高校联合举办,授予福建工程学院毕业证书和台湾省内合作高校毕业证书。

福建工程学院山西校区(国脉信息学院)所有招生专业均由福建工程学院与福建国脉科技有限公司合办,颁发福建工程学院毕业证书。

福建工程学院潘通校区(软件学院)所有招生专业由福建工程学院和福建宏天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联合举办,颁发福建工程学院毕业证书。

第四条颁发学历证书的种类:符合福建工程学院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福建工程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由福建工程学院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招生计划和学费标准

第五条福建工程学院2015年普通高考本科招生计划(含各校区)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面向福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手册。

第六条学校普通本科各专业学费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如《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对我省公办本科高校学费实行分类归档的通知》(闽价费〔2013〕176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工程学院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352号)。(如有调整,以政府批准为准)

1.普通专业5040元/学年,重点学科专业5460元/学年。具体专业名称请参考各省招生计划手册。

2.艺术类专业:8640元/学年;

3.软件工程专业:本科四年制:一、二年级5040元/学年,三、四年级13000元/学年。本科(两年制):13000元/学年;

4.闽台联合人才培养项目:普通专业15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18000元/学年;

学生缴费后,因其他原因放弃入学资格、退学或终止学业的,入学时缴纳的代理费据实结算,学年学费、住宿费按以下方式偿还:缴费后未能入学者,按收费标准的90%偿还;缴费后报名不满1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80%退费;缴费后入学超过一个月但不超过一学期的,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缴费后入学超过1学期者,不予退费;那些w

第十条外语:大一新生入学后,福建工程学院只安排英语语言课堂教学。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文件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三条文史理工类专业分配原则(生源所在省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一)优先分配第一志愿专业;(2)其他专业志愿根据分数从高到低,结合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进行选择,分配到未满的专业;(3)以上部署后,仍有专业未满,再从愿意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中,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综合考虑专业志愿类型、高中阶段综合素质、单科成绩、体检、特长等因素。由考生填报,再优化调配到未满招生的专业;(4)无法报读所报专业且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辞退;(5)分数相同时,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序。单科成绩排名顺序:文史按照语文、文科、数学、外语;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综、中外文。

第十四条艺术类专业分配原则:

1.福建省:在考生普通高考总成绩(含固定照顾加分)和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福建省规定的艺术类本科联考分数线和专业统考合格线的基础上,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预录取(综合成绩=高考总成绩省艺术类专业成绩的40%2.560%)。综合成绩相同时,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单科成绩排名顺序:文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排名,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美术以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为准,数学、理综、中外文。

2.其他省份:在普通高考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生源所在省规定的艺术文学考试成绩和专业统考合格线的基础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高考总成绩40%省级艺术专业统考成绩60%)。综合成绩相同时,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单科成绩排名顺序:文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排名,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美术以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为准,数学、理综、中外文。

第十五条福建工程学院旗山校区(本部)、闽台合作项目(海峡工学院)、鳗鱼校区(国脉信息学院)、潘通校区(软件学院)以独立代码招生,本部、闽台合作项目、鳗鱼校区的招生专业同批次、同代码,考生按专业对口原则分配到相应专业

第十七条对于设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办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修科目和福建工程学院选考科目的总成绩为录取总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福建工程学院选考科目成绩高者。福建工程学院选考科目网上考生不够时,可考虑参加非全日制考试的考生。

第十八条学校要落实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第十九条招生计划调整的原则是:学校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转到生源充足的省份;如某专业未完成计划数转到生源较多的专业,福建工程学院将提出计划进行调整,报上级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监督措施和申诉方式

第二十条根据教育部“阳光工程”精神,招生工作“26个不准”禁令和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在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的监督下严格执行。投诉电话是0591-22865068。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生源质量,福建工程学院将对新生入学后的档案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审核。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校坚持资助、感恩激励、心理疏导、素质提升并重的理念,形成了以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主,集“奖、助、贷、减、免、补”为一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内容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绿色通道、勤工俭学、临时困难补助等。此外,学校还拥有多项社会奖项和资助,如方清明、民建-汉生、新长城、华民慈善、厦航、消防工程、晨曦、中宇、全安、海天、国脉慈善教育、鸿天等。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和录取结果公布。

招生咨询电话:0591-22863181

邮寄地址:福州大学新区学院路3号福建工程学院,邮政编码350118。

学校网站:http://www.fjut.edu.cn

录取结果将在福建工程学院招生网站(http://join.fjut.edu.cn)公布。

第二十四条福建工程学院以往有关招生的文件与章程有抵触的,以章程的规定为准。本章程的规定与上级制定的新的招生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制定的新规定为准。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建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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