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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2024-02-24 11:00:31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保障阳光学院普通本科学生顺利招生,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阳光学院普通本科学生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阳光学院(原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是福建省设立的第一所独立学院。2015年通过教育部标准化验收,转型为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民办本科),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阳光学院位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100多年前,这里的马尾船政学堂是中国现代教育的开端。学院依山而建,面朝麻江,学校环境幽静,教学生活设施先进。

第五条阳光学院坚持高起点办学、公益办学、规范办学、特色办学、文化办学五项原则,培养思想品德优良、人文素养良好、理论基础扎实、专业技能精通、创业意识强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章组织和人员

第六条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及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院应当成立招生监督小组,监督招生政策的执行,确保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83973679。

第四章招生批次、招生计划和要求

第九条学院所有专业按本科第二批在福建省招生,其他省份按省市招办公布的本科批次招生。

第十条学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结合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专业学生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汇总的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院以英语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除了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言考生,其他专业没有外语考试语言要求。

第十二条学院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需要重新检查身体。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三条高校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合理、公开的统一,招生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学院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五条学院认可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相关加分政策,并分配

第十七条福建省艺术类录取规则:文化投入和相应专业类别省级统考成绩达到省级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文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科学、艺术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排序,数学、理科综合、中外文单科。

各专业类别考生综合成绩(满分750分)换算方法:

美术综合成绩=考生文化投入成绩40%考生省专业统考成绩2.560%;

音乐舞蹈综合成绩=考生文化投入成绩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第十八条外省艺术类录取规则:按照省招生办规定的录取规则录取;高校自行制定录取规则的,阳光学院按以下规则执行:在考生文化成绩和相应专业类别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省级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在投档范围内按省级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省统考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总分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高考成绩达不到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辞退。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志愿填报或降分政策,直至完成招生计划。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阳光学院各专业学费标准如下(按福建省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1、音乐学、美术与舞蹈等三个专业,每人每学年19500元;

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与软件工程)和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土木工程、工程管理、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商务英语、日语、文化产业管理等13个专业,每人每学年18000元;

3.会计、财务管理、工商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行政管理、广告学、应用心理学等9个专业,每人每学年17000元。

第二十一条学生公寓住宿费:四人每人每学年1600元,六人每人每学年1400元。(根据福建省物价部门最终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退费办法: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通知(价费[2005]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文凭颁发

第二十三条学生经过四年全日制学习,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阳光学院授予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并在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根据教育部26号令,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阳光学院学士学位。

第八章奖励扶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优秀新生奖学金:凡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一批录取分数线的非艺术类考生,均被阳光学院录取并入学,免收四年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国家奖学金:8000元

网站:http://ygxy.fzu.edu.cn

邮寄地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登龙路邮政编码:350015。

联系电话:0591-83969606、83987709、83987731、83987762、83987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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