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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2024-02-28 07:38: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普通高中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学校全称闽南师范大学(GB代码:10402),办学类型和层次为省属公办本科院校。

第四条学校是福建省重点建设的一批省级全日制本科招生院校和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单位,位于历史文化名城、闽南开放城市漳州市区。2003年,学校被增补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07年被列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2008年以优异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2009年被授予教育学硕士学位;2012年被列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单位,被授予博士学位。

第二章招生计划和要求

第五条学校2015年分省份、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编制的《考生志愿填报手册》。

第六条2015年化学专业(师范类)与科学教育专业(师范类)合并为化学专业进行统一招生。

第七条凡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各省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并合格(未组织英语口语考试的省份除外)。英语专业和日语专业只招英语语言类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考外语,学校只安排英语作为公共外语教学。

第八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2003〕3号附件)和办公厅卫《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堂〔2010〕2号)的要求执行。入学三个月内,学校会根据入学要求对健康状况进行复检。凡不符合入学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准入原则

第九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的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本科生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通过招生网(http://zsb.mnnu.edu.cn/)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调查等信息。

第十条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重大和特殊事项由学校招生委员会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十一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监督电话为0596-2591404。

第十二条学校对各省文史理工类专业的录取规则,除考生所在省份有特殊规定外,均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即各省级招生部门投档后,学校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对同一省份同一批次考生进行排序。当档案分数相同时,它按照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科目成绩排序为:语文、综合文学、数学、外语;理科科目成绩排序为:数学,sc

第十四条福建省艺术类本科生录取规则如下:

(1)学校在福建省招生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为福建省统考成绩。录取时,从文学考试总成绩(含固定照顾加分)和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福建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各专业录取前排序规则排序,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退档,提交福建考试院匹配确认录取结果。

(2)福建省音乐学(师范类)、美术学(师范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各专业综合换算方法如下:

1.主任科班综合成绩=(考生文学考试总成绩固定)考生省级专业考试成绩的60%2.540%。

2.美术综合成绩=(考生文学考试总成绩固定)考生省级专业考试成绩的30%2.570%。

3.音乐综合成绩=(考生文学考试总成绩固定)考生省级专业考试成绩的30%2.570%。

(3)福建省音乐学、公共艺术专业考生按福建省省级专业统考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本段不适用于音乐学(师范)专业】

(4)当排序分数相同时,按照享有同等优先权的顺序和单科成绩由高到低对该组各考生进行排序,以确定该组各考生的排序。单科成绩排名顺序:文理科以省级专业考试成绩为准,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美术以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为准,数学、理综、中外文。

第十五条除福建省外的其他省份学校招收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为该省省级专业考试成绩。录取时,从文学考试总成绩(含固定照顾加分)和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达到本省录取控制分数线起,按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省级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按中、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第十六条体育考生的专业和文化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份的本科控制线。福建省体育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综合成绩相同时,先按相同优先级排序,再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排名顺序:文科、体育为省级专业考试成绩,依次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和体育依次是省级专业考试成绩,数学,理综,中外文。福建省体育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体育综合成绩=(考生文考总成绩的固定照顾分)考生体育成绩的30%7.570%。其他省份无特殊规定的,原则上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省级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按中外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第四章奖、贷、助政策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

第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减、免、缓”学费。

第十九条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9200元/年(一两年5040元/年,三四年13360元/年)

艺术本科专业

8640元/年

闽台大学联合人才培养项目

台湾省合作大学就读期间学费按合作大学收费标准收取(约新台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约2万元),其余三年学费为1.5万元/年。

民加费[2011]313号、民加费[2012]405号、民加费[2013]309号。

第二十三条各类学生公寓住宿标准如下:

1.大理公寓2A、2B、4A、4B楼(4间):1200元/生?学年(费[2006]298号)

2.达利公寓1A、1B、3A、3B、5A、5B、6A、6B、7A、7B、8A、8B楼(6人):950元/生?学年(费[2006]298号和费[2010]43号)

3.瑞景公寓A、B、C栋(6间):1030元/生?学年(费[2002]83号)

4.瑞景公寓D栋(6房):900元/升?学年(费[2010]43号)

5.新学生公寓1号楼(4间):1200元/生?学年(张〔2014〕14号)

6.普通宿舍:500元/生?学年(费[2007]75号)

备注:以上住宿标准不含空调,带空调的学生公寓附加标准为:200元/生?学年(2人),100元/生?学年(4人),70元/生?学年(6人),50元/生?学年(8人及以上)(张家申〔2013〕27号)。

第二十四条上述收费标准如有变化,按物价部门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学费、住宿费和代理费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贾敏[2005]费435号)支付。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死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入学时缴纳的代理费据实结算,学费、住宿费按以下方式偿还:

(一)缴费后未入学的,按收费标准的90%退还学年学费和住宿费。

(二)缴纳学费不满一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80%偿还该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3)缴纳学费并入学一个月以上至一学期(含一学期)的,按收费标准的50%偿还该学年学费和住宿费。

(四)缴纳超过一个学期的学费后,不再偿还该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五)被学校开除的,该学年学费和住宿费不予偿还。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参加闽台高校联合人才培养计划的学生,在台湾省合作院校学习1年,其余3年在闽南师范大学学习。

第二十六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对合格的毕业生,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闽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由闽南师范大学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钱智街36号,邮编363000。

学校网站:http://www.mnn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96-2529991

学校招生信息网站:http://zsb.mnnu.edu.cn/

学校招生咨询邮箱:zzsyzs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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